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研究
2018-09-30张莹敏
商情 2018年42期
张莹敏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一种特殊民商事主体,对于网络侵权负有一定的监控义务,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构成间接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具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时,就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 侵权 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形。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商标侵权纠纷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互联网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扩张,给传统商标法带来一定挑战。其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成为争论问题之一。
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一)商品信息发布平台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给予的只是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发布平台。根据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主要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結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须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在交易中应当保持被动的角色,而不是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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