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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8-09-28郭静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食品安全

郭静

【摘 要】我国法律确立了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降低社会成本、负担政府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等积极作用。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当下,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的经验表明,责任保险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是目前这项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有效实行。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的概念主要从保险学与法学两个角度来定义,其共同之处在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设立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始于19 世纪的欧美国家,20 世纪70、80 年代,在工业化国家得到迅速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导致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产品责任是指侵权责任。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合同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尚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不适应当前实际的情况,这有待于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强化。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首要任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二)索赔制度对消费者保护不足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体上执行的是期内索赔制,其赔偿条件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二是只对保险合同划定的上溯期内发生的损害负责。但是一些食品安全隐患要有很长一段时期才可显现,也许已经过了上溯期,因而不能获得补偿。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制度建设问题,学术界、实务界已有较多研究。从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是否应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如何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立法设计、如何解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参保主体范围的确定、如何解决投保率过低等方面内容。现行“鼓励式”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导致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其中,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不符合小微企业、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需求与活动规律,最终市场自身调节失败而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种旨在实现社会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没有按照预期的目标发展。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特殊性,没有从保险立法的角度针对小微企业、作坊等经营者设计制度。据此,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立法及政策支持

1.用立法强制的方式大力推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政府可参考、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争取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考虑首先在食品业发达的重点省市的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2.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加大对食品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

由于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多变性,其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的商业保险。因此在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扶持。同时也应该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给与税收上的优惠,以降低他们投保责任保险的成本, 提高他们参与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配套的法律制度

1.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对食品市场的管理并非只有责任保险一种手段,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标志管理。对目前不宜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规模以下企业可以通过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解决其食品安全问题。

2.完善第三人救济制度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参照“交强险”的规定,由保险人来确定保费,同时由监管部门依照公平原则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政府监管部门来完成平衡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任务。从我国“交强险”的实施看,监管部门可以掌握的市场信息是有限的,对市场的控制力更是有限的。为此有学者提出对费率的监管不如对强制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救助基金制度以及第三人的无条件直接请求权制度等配套政策,对于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完善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实现强制保险的立法预期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意识形态教育

1.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我国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按照“属地对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省市卫生局会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投保商业保险的政策宣传,使食品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促使其自觉投保。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寻常百姓,因此国家对之相当重视。在商业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的现状下,有必要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受害消费者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减小事故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实现其公益性与正外部性;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进行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几率;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及善后责任,进一步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法律的层次上确定下来,并由试点走向普及,由初创走向成熟,是我国接下来面临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赵尊仕.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南昌大学, 2016.

[2]于海纯.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J]. 中国法学, 2015(3):24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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