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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小官”腐败的实证探析
——基于重庆市基层干部的问卷调查

2018-09-28陈文权余雅洁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基层干部受访者腐败

陈文权 余雅洁

近年来,在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中央加大了治理“小官”腐败的力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对治理“小官”腐败作出重要部署,强调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指出,要“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坚定不移把治理“小官”腐败引向深入。面对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复杂的局面,治理“小官”腐败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关键,同时也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一、现状分析:基层干部的认知状况调查

“小官”作为一种社会俗称,主要指县处级以下、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县级机关、乡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农村“两委”领导干部(主要是指村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其职位虽不高,但因处于公权力末梢而与群众互动最为频繁、最为密切,且数量庞大,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本文基于问卷调查法,将重庆市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基层干部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问卷760份,回收率95%,其中有效问卷619份,有效回收率81.4%,利用SPSS 21.0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数据统计。

受访者职位主要为:县级部门正职17.8%、县级部门副职11.2%、县级部门科级正职10.7%、乡镇(街道)正职10.4%、其他(主要是科员)33.2%。总的来看,基层干部对发生在身边的“小官”腐败的危害感受最深,对“小官”腐败的现状、产生原因、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等方面的看法颇为真实和深刻。

(一)关于治理“小官”腐败的工作评价

多数基层干部积极评价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调查显示,47.3%、11.0%的受访者对惩治“小官”腐败持“比较满意”“非常满意”态度,认为基层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但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仍有20.7%、3.4%的受访者持“不太满意”“很不满意”态度。

(二)关于“小官”腐败的现象认识

在“小官”腐败成为社会热点、腐败分子已是人人喊打的现状下,局内人(基层干部)又是怎么看的呢?调查显示,基层干部普遍对“小官”腐败持强烈否定态度,78.6%的受访者对其“非常痛恨”,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但还有14.3%、4.5%和2.5%的受访者持“见怪不怪”“事不关己”和“可以理解”的暧昧态度,这是廉政文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访者作为党政机关的基层干部,对于发生在身边的“小官”腐败最清楚。就腐败主体而言,51.0%的受访者认为有腐败行为的“小官”主要是村(社)干部,仅26.4%、22.6%的受访者选择乡镇/街道干部和区县机关干部。村(社)干部不属于公务员体系,却成为“小官”腐败的第一主体,这与其较低的腐败成本有关。一方面,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地不断加大,掌握乡镇(街道)、区县机关公共资源分配大权的村(社)干部利用手中公权谋取私利的腐败机会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村(社)干部又面临“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尴尬局面。权力集中与监督乏力的不平衡,引致村(社)干部腐败问题频频发生。

就腐败领域而言,41.5%的受访者认为政务系统最易于产生“小官”腐败,29.3%、25.2%和3.9%的受访者选择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党务系统。基层政务系统最易于产生腐败的原因在于其官员尽管看似权限不大,却直接掌握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等大权,滋生权钱交易新土壤。另外,近年来基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的腐败趋势渐盛,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大权独揽出现以权谋私现象,乡镇(街道)各种服务中心因监督不力也被发现有“雁过拔毛”式腐败。

就腐败形式而言,73.6%的受访者认为“小官”腐败的主要形式是“乡镇建设工程中大量索取‘回扣’或‘红包’”,65.3%和62.0%的受访者选择“套取、侵吞惠农和扶贫等资金”“征地拆迁、农房改造中侵吞群众利益”,49.3%、44.0%和42.0%的受访者选择“虚列开支、冒领国家下拨的款项”“大肆挥霍、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私分公款、私吞国有资产”。与其他五种明显的违法违纪形式相比,“回扣”或“红包”是商业经营和社交活动中的普遍形式,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尤其是收受“红包”行为长期以来介于违纪与违法、合情与不合法之间,对其处理较轻。因而收受或索取“回扣”“红包”成为“小官”腐败的主要形式。

(三)关于“小官”腐败的原因

诱发“小官”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方面。2014年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对群众的调查显示,诱发“小官”贪腐的主要原因是监督不力、权力集中和管理混乱三个正式制度。本文对基层干部的调查却有着不同结果,多数受访者认为非正式制度才是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法纪意识淡薄,不守职业规矩”(81.3%)、“信仰、理想缺失”(72.0%)和“具有较严重的当官发财意识”(69.3%)三个非正式制度因素为更多的受访者选择。这表明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深刻影响着“小官”的意识形态,使其行为违背为人民服务宗旨。

“小官”腐败的极端现象——“小官”巨腐,我们也对其原因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基层权力运行透明程度不高”(76.8%)、“‘小官’贪腐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64.4%)和“防治‘小官’贪腐的法规制度有漏洞”(60.4%)在受访者的选择中排列前三。首先,基层权力运行的不透明,使群众无法掌握权力内在的运行机制和决策流程,从而给“小官”权力的放大提供了空间。其次,目前我国针对“小官”腐败的惩罚力度疲软,降低了“小官”腐败的风险和代价,激发了“小官”进行腐败行动的积极性。最后,由于相关法规制度针对国家干部,对处于国家行政机构边缘的村(社)干部的制约性不强,导致村(社)干部难管难治。以上都为“小官”巨腐空间的存在创造了条件。

(四)关于治理“小官”腐败的措施

在“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三者中,“不能腐”约束机制在受访者的选择中位居第一(93.2%),“不敢腐”震慑机制(89.7%)、“不想腐”健康心理(83.6%)分列第二、第四。同时,基层干部认为构建“不愿腐”保障机制(81.4%)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85.0%)也是治理“小官”腐败的重要举措。可见“小官”腐败是一个复杂问题,需采取综合措施全方位各个击破。根据基层干部的工作经验,最有效的措施是完善监督制度。因为脱离监督约束的权力必将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自然也会衍生出“小官”腐败甚至是“小官”巨腐的怪象。

二、原因阐释:基于数据的理论探析

以上调查数据展现了基层干部对“小官”腐败的认知状况。虽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反腐败成效显著,但是不能因为一时的、阶段性的胜利就有所懈怠,基层反腐败任重道远。“小官”腐败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村(社)干部渐成“腐败重灾区”;政务系统最易于产生腐败;利用乡镇建设工程索取“回扣”或“红包”是“小官”腐败的主要形式;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是助推“小官”腐败的重要推手;保持“小官”清廉的关键之举是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基于相关理论,进一步进行原因探析。

(一)双重委托—代理链条的失灵

在我国的现行制度结构中,“小官”的代理身份表现为双重——委托代理链条:一是横向委托代理(群众为委托人、基层政府与“小官”为代理人);二是纵向委托代理(上级政府为委托人、基层政府与“小官”为代理人)。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这种双重——委托代理链条存在失灵的可能性,导致村(社)干部成为“腐败重灾区”。从横向委托代理链条来看,群众通过选举产生基层人大、村民(居民)委员会来监督村(社)干部,不仅增加了监督成本,而且使监督能量因中间层次的阻隔而弱化。另外,权力监督也是一种公共产品,需要群众付出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但监督所获的收益却为整个社会所共享(汪波、郑姗姗:“中国省部级反腐实证探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因而群众会因监督成本远大于自身收益而放弃监督,甘愿遭受“平均利益”的损失(田雄、王伯承:“单边委托与模糊治理:基于乡村社会的混合关系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从纵向委托代理链条来看,基层政府位于整个国家结构的末端,必须贯彻上级政府政策、传递上级信息。然而,作为执行主体的村(社)干部具有“半干部半农民(居民)”的模糊身份,因位于整个压力型体制的最底端,在与国家干部的“共事与共谋”关系中会更多地寻求自身利益(周庆智:“论‘小官贪腐’问题的体制与机制根源——以乡村治理制度为中心”,《社会科学文摘》2016年第1期),具体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同时,这种“共事与共谋”的关系又导致上级政府倾向于“庇护”村(社)干部而不是严格监管。由下至上的群众监督缺失和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管缺位,让村(社)干部蜕变为利用公权力牟利的“经纪人”。

(二)权力与资本的灰色结合

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成就。但市场经济体制至今仍不健全,从而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土壤。基层政务系统最易于产生腐败的现象证明了这一理论命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对“三农”领域的优惠、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资金涌入基层。而基层政府因双重代理链条的失灵,不受国家与社会的监督与约束,具有自利性倾向,采取类似公司化运作方法,通过各种行政活动全面干预基层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2008年版,第28—34页)。当基层政府权力频繁而广泛地契入经济活动时,作为行使权力主体的“小官”的行政活动也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将个人权威高度渗透于资本活动与经济活动,导致政务系统的腐败问题愈来愈严重。

(三)传统文化因素的负面影响

文化中消极因素对行为主体的道德弱化,不仅是产生“小官”腐败的主要原因,而且也引致“小官”通常以索取“回扣”或“红包”的形式腐败。一方面,东方文化重视血缘亲情和家族宗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这种“亲密社群的团结性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因而持有公权力的“小官”就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家庭的利益或自认为应当效忠的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从而出现“法纪意识淡薄”“信仰、理想缺失”和“具有较严重的当官发财意识”等错误观念。另一方面,在具有官本位传统的东方社会,公权力作为管理社会生活秩序的权杖,普遍被理解为对群众具有决定和支配作用的优势力量。在这种权力观的作用下,社会对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习以为常、把给官员送礼行贿视作理所当然。长久浸淫于这种文化中,一些“小官”错误地将收受或索取“回扣”“红包”纳入正常人际交往范畴内,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捞取不正当利益。

(四)公权力的内在本质属性

公权力的自我扩张性、强制性和垄断性,使其不易被监督导致德行差的“小官”胡作非为。鉴于公权力的本质属性,与西方政治体系中“教育、惩治、预防”三管齐下的反腐败战略不同,中国的反腐败战略体系除此之外还包含监督这个重要的支柱(过勇:“十八大之后的腐败形势:三个维度的评价”,《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3期)。在政治生活中,权力的下放与权力的监督必须保持平衡。但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实行情况却并不理想,我国政治权力的配置经常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政治怪圈(陈国权:“政治监督:形态、功能及理论阐释”,《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4期),这在基层尤为突出。原因在于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权力行使主体的增多,相应地也增加了权力行使不当的可能性。因此,基层干部认为解决这一政治怪圈的关键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唯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基层执行系统的高效廉洁。

三、治理之道:将反腐倡廉落实到基层

在公共政策层面,上述研究发现对于当前我国基层反腐败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将严管干部链条直达基层

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使基层干部对腐败心生戒惧、收敛收手,是治理“小官”腐败的前提。一方面,加大查办基层腐败案件力度。对扶贫、惠农补贴、低保医保等领域发生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行为,以及在集体“三资”管理、征收拆迁、专项补助等领域发生的贪污挪用、克扣侵占等行为,开展多轮次、滚动式重点督办、严肃查处。同时,对县、镇、村(社)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信访举报问题开展“大排查”“大清理”,公开曝光基层腐败典型案例,持续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另一方面,加大基层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县、乡镇(街道)纪委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纪严于法,运用“四种形态”,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尤其要重视村(社)党员干部的“四风”问题,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零放过,问题线索早发现、零遗漏,对违纪问题早惩处、零容忍。

(二)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构建内外结合的立体监督网络

构建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使基层干部没有腐败的机会,是治理“小官”腐败的关键。其一,强化基层“两个责任”落实。各地按照实际情况逐级列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明确界定县、乡镇(街道)党委的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正风肃纪等责任范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进行细化分解,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每个基层干部身上,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县、乡镇(街道)纪委在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制定《监督责任书》,明确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责任和监督事项;重点推进基层作风巡查等专项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到村(社)。其二,推进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开展。巡察坚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尤其要把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巡察重点。巡察监督还应紧盯民生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盯住扶贫民生、土地出让、财政专项资金、惠民工程等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三,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工作。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成效宣传力度,畅通多种方式的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初查的保密工作和举报证人的保护工作,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另外,规范村(居)委会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议事程序等,使村(居)委会及村(社)干部照章办事,切实做到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三)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重视廉洁自律思想教育的同时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实际困难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基层干部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动机,是治理“小官”腐败的基础。一是发挥基层党校“立根固本”的主阵地作用。县、乡镇党校抓好“集中教育”,把党的宗旨、纪律和规矩贯穿于基层党政干部培训工作始终,重点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内容。二是基层党委(党组)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基层各部门党委(党组)抓好“常规教育”,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等问题。三是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引导基层干部培育良好家风,发挥乡规民约作用,营造向善向上的氛围,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与此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基层干部工作的艰苦性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而保障他们更好地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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