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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保障条件研究

2018-09-25宋强

教育教学论坛 2018年30期
关键词:卓越应用型

宋强

摘要:本论文以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探讨了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应具备的条件。文章认为,该培养模式的运行,需要多个部门合作、多项制度保障,只有满足相关条件,该模式才能取得预期实效。

关键词: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保障条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30-0235-02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是指由两个培养主体分工合作,共同培养所需法律人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的培养模式。1+1(X)中的第一个“1”,包括二层含义:一是指学生法律理论知识体系的一个培养主体,通常是高等院校法学院;二是指学生应掌握的一种法律理论知识体系。第二个“1”也包含二层含义:一是指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一个培养主体,通常是法律实践部门;二是指学生应培养的一种法律应用能力。ⅹ是可变系数,是指根据应用能力培养需求的变化,则应用能力的培养主体同时变化,如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官,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法院,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检察官,则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检察院,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律师,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依此类推。

与传统的单纯由高等院校法学院系一个培养主体相比,本模式增加了一个应用能力的培养主体,即将实践部门作为了学生应用能力的一个培养平台,学生除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外,还要将学生放在实践部门(实践基地)这一平台上去培养应用能力,故1+1(X)培养模式又可称之为“平台式”培养模式。

一、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的组织保障

该模式的实施是一个综合改革工程,需要多部门合作、长时间参与才能共同完成。因而,需要从组织上提供保障,应成立一个领导机构即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指导委员会。为保障该模式的顺利实施,保证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支持与配合,该委员会既要有高校人员,也要有司法实践单位人员参与,且委员会主任应具有对职能部门的领导权与指控权。因而,建议委员会主任可以考虑由高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及司法实践单位副职共同担任,副主任由高校法学院院长(或法律系系主任)及司法实践单位职能部门(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包括高校职能部门领导,如教务处领导、财务处领导、实践实训部门领导以及司法实践单位职能部门领导共同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审查通过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方案;二是审查通过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师资队伍培养规定、经费使用规定、基地建设规定等;三是协调、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重大问题;四是检查、监督实施情况。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学院院长(或法律系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落实委员会的相关决定,负责该模式的具体实施。该委员会会议采取不定期制,随时可以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并召集。

二、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的师资队伍保障

该模式的目标是要培养“应用型”、“卓越”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师资队伍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老师不仅应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学科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这是实现该模式培养目标的基础。要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首先老师必须应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了解司法实践动态,熟悉司法实践运作程序和办案规律,只有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的学生。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目前,相关高等院校正通过“双千计划”着力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但“双千计划”名额有限,制约了“双师型”教师的数量,且因互派人员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在管理上较为宽松而导致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除实施“双千计划”外,还需采取相关措施,培养教师。

一是坚持实施教师挂职(或锻炼)制度。除从司法实践单位引进的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外,凡是新引进的教师,在正式承担教学任务之前,都应到本专业对应的专业实践部门挂职一年。为丰富教师实践经验、保证教师掌握司法实践最新动态,凡一定年龄(如50岁)以下的教师,每间隔一定年限(如4年),应安排到司法实践单位锻炼一定时间(如半年)。具体挂职事宜,可由法学院与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联系落实。为保证教师锻炼取得多重效果,法学院还可以设置课题、配备经费,教师带着课题方式实施。

二是坚持实施实践单位教师聘任制度。聘请长期从事审判、检察、律师等工作的同志为兼职教师。被聘请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践经验丰富(如在司法实践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二是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三是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因单位领导行政事务较多,最好少聘单位领导,多聘请在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如相关庭、处的同志。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一是授课。所授课程为司法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审判技巧、公诉技巧、谈判技巧等。兼职教师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因而,在授课时间安排上需要照顾,不宜按校内教师授课方式要求,授课方式以专题式为宜。二是讲座。可邀请兼职教师就自己的工作作专题讲座,讲解工作职责、办案程序、办案技巧、办案得失、注意事项等。三是指导。主要负责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传授司法实践经验、指导学生掌握办案技巧等。同时,参与指导学生的实训活动,如学生组织开展的模拟审判、模拟公诉等。

三、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的硬件保障

一是校内设施保障。即学生开展应用能力培养需要的相关设施。从目前各高校看,主要建设的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这些设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但从“较强应用能力”、“卓越”角度看,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加细化。可以考虑根据诉讼流程各环节建设实训设施,即诉讼流程实训中心,如模拟审判流程的立案实训室、调解实训室、执行实训室,文书制作与送达实训室等;模拟检察流程的审查批捕实训室、审查起诉实训室、监所监督实训室、民事行政监督实训室等。也可以从角色扮演角度建设实训室,如书记员实训室、审判员实训室、检察员实训室等。每个实训室设置为仿真环境,在实训室内,有视频介绍、案例演示、实物展示等,如书记员实训室,视频介绍书记员的任职条件、选拔程序、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案例演示主要选举真实案例,对书记员工作进行示范性演示;实物展示主要让学生亲身接触、感受书记员开展工作的状态和环境。

二是校外设施保障。根据学生需要培养的应用能力来建设实践基地,如审判能力培养基地、检察能力培养基地、律师工作能力培养基地等。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实际需求原则。即建设的基地应能够满足学生数量的实际需求,不是象征性地建设一两个,也不是越多越好。二是实效原则。不是签订协议即完事,而是进行实质性合作、开展实效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基地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选择实践基地同志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指导教师,进行一对一的常规指导,并到学校授课、开展专题讲座等。学生应到实践基地开展自主见习或统一由法学院安排到基地实习。

三是教材保障。目前,就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教材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部分实训实践教材缺乏。如将审判技巧、检察技巧、调解技巧、谈判技巧设置为课程,则缺乏此类教材。二是在已有的教材中,理論性偏重,实践性、针对性、实效性不足,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较弱。因而,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写系列教材,满足实践教学需要。该教材应围绕能力培养编写,如检察技巧教材中的提起公诉部分,除一般性介绍提起公诉的含义、意义外,重点应介绍办案技巧和办案经验,包括公诉处的主要职能、工作范围、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撰写这类教材,需要请实践单位同志参与撰写或指导、审查。

四、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的制度保障

为保证该模式的正常、有序进行,需要有一系列制度来保障。这些保障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制度。如指导委员会会议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实践单位教师授课制度、导师指导制度、教师挂职制度等。第二类是建设制度。如师资队伍建设制度、基地建设制度、教材建设与使用制度。第三类是质量监控制度。如质量评价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应由学校层面制定,实施学院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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