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在国有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2018-09-21杨灿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18年8期
杨灿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8-130-01
摘要 本文立足国有施工企业,浅析基层纪险组织实践应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四种形态” 施工 企业 基层 党组织
对于国有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运用实践好“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状况,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最后沦为“阶下囚”,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截,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努力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一、国有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实践应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又士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当前有的基层党组织领导弱化、不善于学习、党员观念淡薄,对我们党传统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不熟悉不传承不会运用,致使纪检监察人员在思想意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
有的国有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第二种形态,不论是“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还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都是由基层党组织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在工作中,一些基层党组织责任意识淡薄,认为监督管理是基层纪检组织的事,又士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不闻不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