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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药驾”频发亟待制度堵漏

2018-09-21张玉胜

上海企业 2018年5期
关键词:驾驶员药品

张玉胜

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连《道路安全法》对“药驾”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

随着国家对交通法规的大力度宣传与零容忍执法,人们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早已深谙于心。但对于服用感冒药也有可能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却知之甚少。而因服药频频引发的交通悲剧警示人们,“药驾”已成继酒驾、毒驾之后的又一隐形“马路杀手”。鉴于人们对“药驾”的认知肤浅及制度约束的相对滞后,“药驾”治理也需纳入有章可循的制度化监管轨道。

首先,要补上“药驾”入法的立法空白。查阅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尽管其第二十二条明白载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条文,但此规定显然对除精神和麻醉药品之外的其他“药驾”情形产生约束效力。

而世界衛生组织为此列出了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其中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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