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
2018-09-20陈壮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3期
陈壮
摘 要:基于2015年3月18日新浪对天盈九州公司直播中超赛事起诉的案例,分析了赛事节目直播的法律属性和转播权存在的正当性,提出了赛事转播权的保护途径。
关键词:网络环境;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3.076
0 引言
2015 年 3 月 18 日,新浪互联网公司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凤凰网的运营商天盈九州公司非法直播中超赛事的行为,认为其侵犯自己对赛事节目的著作权。2015 年 6 月 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通过互联网同步转播涉案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新浪网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以及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事后,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对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不享有著作权,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且驳回了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事关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的经典案件,其中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体育赛事转播权等问题。近年来,体育比赛已经不单单是竞技活动而已,其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利益。最大的商业价值莫过于媒体对于正在进行的体育比赛的现场直播或者转播,赛事直播的产业价值体现于赛事直播节目的“转播权”的销售价值。比如奥运会,在罗马奥运会的时候,上世纪,电视转播收入只有117.83万元;14年过后的洛杉矶举办的奥运会,当年的转播收入超过了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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