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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2018-09-19李洪雷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年13期
关键词:改革

李洪雷

【摘要】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我国地方立法权中一种特殊且重要的表现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立法变通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大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继续存在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各经济特区应当在法定界限内,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变通立法权,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经济特区 立法权 变通 改革 法治

【中图分类号】D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3.008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权一种特殊且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我国经济特区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大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阶段,各经济特区应当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特殊立法权,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立法变通权——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

经济特区立法权与经济特区相伴而生,改革创新是其与生俱来的基因。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在谈到经济特区立法权时,都会强调“先行先试”是其根本特征。无论是在理论和规范层面,还是在实践和经验层面,先行先试或实验性确实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重要性质。但是,将先行先试作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是不恰当的,并不能凸显经济特区立法区别于一般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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