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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家门口装监控算不算侵权

2018-09-18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省高院天河区木门

现年50岁的顾勇毅与52岁的董俊峰,分别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某幢305房和304房(以下分别简称“305房”“304房”)。

两家的大门外是一条公共走廊,两家呈直角位相邻状态。其中,304房的大门共有两道房门,外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外开启的不锈钢防盗大门、内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内开启的木门。

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顶上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阳台。

家人在自家阳台上的一举一动,都被董俊峰家的监控探头拍了下来。家人何时出门,何时进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也都能捕捉到……这让顾勇毅十分恼火,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2013年12月4日,在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后经法院调解,董俊峰同意拆除,并支付补偿款1017元给顾勇毅。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突然发现,董俊峰在其家大门的顶端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范围之内。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纠纷,经法院调解,表面上也得到了解决,董俊峰拆除了该摄像头。

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又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安装了一个摄像头。

顾勇毅再次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均认定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后,顾勇毅依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勇毅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了顾勇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勇毅的个人居住安全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决董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勇毅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说法: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則,是对方舒不舒服。“如果摄像头架在那边,对方觉得监视他走出走进的情况无所谓,这当然不侵犯隐私。但如果邻居觉得,因安装摄像头使其行踪信息被你掌握了,感到不安全、感到不舒服了,那最好还是拆除。如果协商不成,邻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拆除,以免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干扰。”该法律人士说。

(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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