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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不应成为热播剧的“避风港”

2018-09-18吴子芳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关键词:经营者内容用户

吴子芳

2017年被业内誉为短视频元年。短视频在广大用户娱乐生活中的集中爆发,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兴起,二是视频用户规模的扩大。根据最新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其中手机网民占97.5%,网民每周上网时长刷新历史记录,达到27个小时;网络视频用户达到5.79亿人,占全部网民数量的75%,排在即时通信、搜索、网络新闻之后位列第四。各大短视频平台成了火热的短视频阵地,许多应用软件也纷纷增加短视频栏目的权重。

笔者此前曾发表过文章《视频之著作权,勿以“长短”论保护》,强调短视频也应同样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也对如火如荼的短视频行业中大量涌现的影视作品片段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表达了担忧。作为一名主要代表权利人维权的律师,笔者近来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流量,不惜将热播影视剧片段作为重要的短视频推送资源。虽然种种行为迹象表明,短视频平台并非毫不顾忌侵权风险进行此类推送,但其欲盖弥彰的行为并不能成为他们可靠的“避风港”。

本文将首先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继而结合短视频平台推送热播影视剧片段的方式及行为性质,分析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互联网领域的“避风港”规则是舶来品,所谓的“避风港”规则是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项侵权免责规则,目的是不使容纳海量信息的互联网企业承担过重的侵权法律风险,影响该行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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