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表演他人作品之合理使用
2018-09-18白帆胡萍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白帆 胡萍
随着群众精神需求的增长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繁荣,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而这样的表演很多并没有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限制,为公众提供了可以不经许可、合理使用作品的途径,1但在实践中,法律的规定却似乎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清晰。
合理使用的边界存在模糊性
《著作权法》采用了双重结构来对表演进行规范:一方面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了著作权中包含有表演权这一权项,即控制公开表演作品和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进行了规定,即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或演出组织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作为对作品著作权中表演权的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如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的规定似乎是较为明晰的,其中“免费表演”由“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和“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两个要件构成,但目前在实践中却往往会将“免费表演”解读为“非商业性表演”,并增添其他新的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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