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指导性案例看药品专利案件中查明技术事实的方式
2018-09-18许波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许波
自2010年底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已发布18批共96个指导性案例,包括21个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其中,第84号指导性案例是目前唯一一个涉及药品专利的指导性案例,其裁判要点1共有两项,均涉及查明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技术事实的具体方式,2对处理我国医药专利纠纷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84号指导性案例案情简介
第84号指导性案例来自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生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由江苏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3该案案情曲折、反转不断,前后共历时13年,涉及名称为“制备一种噻吩并苯二氮杂化合物的方法”的第91103346.7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制备的就是著名的抗精神病药——奥氮平。
2003年,礼来公司在南京中院提起侵犯专利权之诉,称华生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奥氮平系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而来,但相关诉讼请求和主张并未得到南京中院的支持。礼来公司不服,上诉到江苏高院并胜诉,同时获得50万元赔偿(以上统称为前案)。2013年,礼来公司又针对前案审理期间华生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向江苏高院提起侵犯专利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华生公司赔偿1.5亿元,并在一审后获得350万元赔偿。礼来公司和华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生公司制备奥氮平所使用的工艺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了礼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统称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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