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内容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2018-09-15詹启智
科学与管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游戏
詹启智
摘要:网络直播中的翻唱涉及的著作权关系非常复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只有在表演者享有非专有使用权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作品创作者许可或未经受让人许可构成侵权;在其他情况下,主要构成对专有使用权人等权利的侵害。网络游戏在总体上属于计算机软件,不具有可表演性,不应被赋予表演权。
关键词:著作权法;网络直播;翻唱;游戏;表演权;表演者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8.03.012
研究网络直播侵权行为,有两条路径,一是研究其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侵权性质,二是研究作品、表演、制品等客体直播使用方式的侵权性质。本文基于第一条路径,对网络直播内容之翻唱、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飨读者。
1 我国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案审理十年历史
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审理网络直播内容著作权侵权案已有10年历史。比较著名且引起学术界关注的主要有:
1.1 宁波成功多媒体有限公司诉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
本案初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海民初字第4015号。
1.2 安乐影片公司诉时越网络公司侵权案
本案初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08)二中民初字第10396号。
1.3 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侵权案
本案初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168号。
1.4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我爱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
本案初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3)海民初字第2147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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