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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梅因的历史方法及《古代法》

2018-09-14张小雨

青年时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历史

张小雨

摘 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他受萨维尼的影响,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在英国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文章梳理了《古代法》的主要内容及结构,总结了梅因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并提出其局限性。

关键词:《古代法》;历史方法

梅因(1822-1888),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毕生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写下了大量的论著,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等。在这些著作中,他通过对英国、罗马、希腊和印度等古代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揭示它们之间的联系、它们与当时社会的联系以及与现代法律概念的联系,解释一些法律概念诸如财产、遗嘱继承、契约等的发展演变过程。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在英国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一、《古代法》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在《古代法》一书中,前五章可以看作为本书的总论部分:

首先,通过比较古罗马、古印度及当代应该法律制度,区分出了“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除了世界上极小部分外,从没有发生过一个法律制度的逐渐改良。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文明发展法律的就是进步社会,而当法律限制着文明时就是静止社会。只有进步社会才能实现现代法律制度,静止社会虽然法律发展完备,但一旦完备则会立刻丧失继续发展的条件和动力。

其次,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古代法律的起源是经过了判决-习惯法-成文法(法典)这三个阶段的。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假借神意指示而作出判决的形式出现的,并且针对的是特定案件,并没有形成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的萌芽阶段;随着社会发展,少数的贵族集团代替了逐渐失去神圣权力的国王,其通过确立自身的权威,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纠纷,法律也发展到了“习惯法”时代;接着,随着文字被发明出来,并且人们对于少数贵族集团的对法律有着绝对的话语权也越发不满,法典的也应运而生。

再次,成文法主要依靠三种媒介来和社会相协调,且它们的出现顺序是固定的:其一是法律拟制,如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如古罗马时期以裁判官法来弥补《十二銅表法》的不足;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通过这三种手段,法律日益进化、紧跟时代。

最后,梅因通过对世界上各主要民族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时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社会的进步,“身份”逐渐向“契约”转化,个人逐渐摆脱了家族的身份限制,并取代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现代民事法律判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因素。

第六章以后相当于分论部分,通过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进行专门研究,进一步阐明了古代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社会及法律进化的规律,充分地体现了梅因的历史学研究方法。

二、梅因的历史研究方法及意义

梅因的历史方法是直接来源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其赞同对法的历史所表现出来的尊敬和重视的态度,强调把法当作一个发展过程来考察研究,才能改变华而不实的学风,才能真正地领悟法律。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索法的最原始形式,“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象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可贵。在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因此,不了解法的过去,就不会正确地认识法的现在。梅因坚持对法进行历史的、发展的考察,其目的正如他在《古代法》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通过探索古代的法制和法学观念,找出它们同现行法制和观念的联系,即通过都对历史材料的深入分析,从众多的历史现象中找出一条线索,揭示出法律的特有发展规律。

在梅因的历史方法论中,“比较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也是历史方法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以对比特别是历史的对比方式进行研究,将使我们最大可能地接近法律的真理。由于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在于揭示古代法制和观念与现代法治和观念的联系,则就会必然涉及到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进行对比和分析,找出各种类型法律的共性和特性,从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因此,历史方法说到底,是一种历史比较的方法。梅因对法律进行了两种比较,其一是纵向比较,即对同一个国家的同时期的法学进行比较,以便找出法的一般发展线索,这里他重点研究了罗马法和英国法的历史。其二是横向比较,即对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学进行比较,以期找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在这方面,他除了研究罗马法和英国法之外,还研究了印度法、日尔曼法以及希腊法的历史。通过以上两种历史的比较,梅因建立起自己缜密的历史学体系,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学术成就,使德国人创立的历史法学在英国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同时,历史主义的法律观对后来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尽管历史法学派到十九世纪末便销声匿迹,但梅因所开创的历史方法却被后人所继承,成为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

梅因的历史研究方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定的意义。从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角度,法律历史分析理论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纯粹道德分析对立,为法学理论提供了历史和制度两个层面的维度,是法律建立在扎实的历史和生活基础上。其对古典社会契约论也有很大的冲击,揭示了法律背后的历史和社会因素,对于比较法研究有很大的帮助。历史分析理论在实践中,揭示了我们当前制度背后的因素,改变我们对一些事务的看法,重新审视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对当前的法律提供启示。

三、梅因的历史方法的局限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梅因的历史方法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梅因的历史方法,就是把法学看作一个与社会发展相联系而又有其独立性的发展过程,在法学研究中,力图在占有大量历史材料的基础上,从偶尔的、分散的历史现象中揭示出法学发展的必然规律。这种方法本身,无疑是有价值的。梅因在吸取前人的有益观念的基础上,赋予了这一方法以一定的科学意义、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我们还应看到:

1.梅因掌握的历史材料并不是很充分的,这对他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当时能得到的比较深入地研究了的法学只有英国法和罗马法,梅因的著作中谈到英国法和罗马法时比较详细,而论及到其他国家的法学时就比较简略了,甚至在他研究范围内的印度法、日尔曼法、希腊法和爱尔兰法,他也因为材料不足,没有进行深入研究,那么至于世界上其他众多的法学体系就更没有论及了。

2.梅因的历史方法基本上是科学的,但由于接受“地质均变说”的影响,也还有其不科学的因素。梅因把历史的发展看成是缓慢的、均匀的变化,完全否认历史上的革命的变革,否认法学发展的突变和飞跃,这是反历史的,反科学的。

3.梅因的材料来源主要是文字记载的历史资料,如传说、传记、传奇等,这些主要是他人的研究成果。他完全忽视了考古研究成果和关于北美印第安人的调查材料。即使是文字材料,他也不可能都完全能掌握。梅因据以研究的材料的有限性,必然对他的结论的全面性和正确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关于静止社会和进步社会的划分,他认为印度和中国是静止社会的典型,这完全是他不了解印度和中国的情况的结果,这种划分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也是与他的历史方法相矛盾的。

4.梅因对“社会”的理解是有些笼统、模糊的。他还没有明确地理解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因此,他就不可能科学的揭示出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可见梅因的历史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方法是有原则区别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方法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是真正科学的历史方法,他要求人们在研究社会和法学时,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既要看到法学和社会的关系,又要看到法学的前后继承关系;必须把法学研究建立在充分确实的历史和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还必须有其他的有意方法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至于梅因的历史方法尽管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方法有不少的共同点,但梅因的历史方法毕竟是从唯心史观出发,因而是片面的、自发的,不可能成为真正科学的方法。总之,我们既要看到梅因的历史方法对法学研究的不可忽视的贡献,也要看到梅因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法学家给历史方法不可避免地带来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梅因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历史追溯与考察,正确揭示了人类法律关系演变进化的历史轨迹,指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前资本主義时期以及资本主义时代法律关系发展的总趋势,精辟地概括出这一漫长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变化规律,展现了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他的这一“伟大发现”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同,是对法学和历史学研究的杰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沈景一译.梅因:《古代法》[D].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叶秋华、郝刚.梅因与<古代法>及法学历史方法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

[3]胥波:《梅因-历史法学的集大成者[J].辽宁大学学报,1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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