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想到的
2018-09-13张云霞陈明刚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9期
关键词:分配
□ 张云霞 赵 静 陈明刚
作为基层合作社辅导员,经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结合工作实践,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申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基本条件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要求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参照原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参照原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从财务管理方面,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方面,要求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以上规定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作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方向,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有人或忽视以上基本要求,或对合作社做出不合理要求。例如:评定和监测办法要求,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每年总有合作社不注意变更登记工作,特别是不及时进行成员人数变更,造成与示范社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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