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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浅谈

2018-09-11唐以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量刑人民检察院检察院

唐以明

(510655 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2016年11月16 日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这一《办法》的实施,为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提供了指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行司法资源的紧缺性,也调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积极性,明显提升了办案效率。但在实施过程中,该《办法》还存在进一步需要完善的地方,正值《办法》试行期限将届满之际,及时研究、总结试点经验,是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保障。本文拟从笔者经办案件入手,结合广州市的实施细则,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如何完善。

一、案例介绍与问题的提出

1.案例介绍(案号:【2018】粤0111刑初42号)

2016年起,张某在某公司任职销售部业务员,冒充“老中医”、“军医”等身份销售壮阳、调经产品,诱骗受害人对自身状况和产品功效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不需要、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高价产品,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抓获了张某在内的70几名涉案人员。张某被抓后,一直认罪,在审查起诉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到1年10个月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也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不存在《办法》第20条规定的“可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形”,但一审法院却判处张某2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实判刑罚超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高刑期4个月。

2.问题

上述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各诉讼参与人都没有认为量刑建议不当,一审法院更没有按照《办法》第21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最终却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却没有得到从宽处理,使得量刑协商结果的权威大打折扣,直接挑战《办法》的法律效力。鉴于此,笔者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含义

1.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

3.从宽

“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包括强制措施从宽、量刑从宽和特定情形下处理从宽。

三、《办法》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

1.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介入全覆盖

《办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可见,《办法》使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成为必然,实现了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

2.《办法》使试点地区所有认罪认罚未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得到免费法律帮助

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案件有罪裁判率高①、律师辩护率又不高的司法大环境里②,提供统一由政府财政买单的法律服务,是有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有效途径,符合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多方需求,应运而生的值班律师,无疑是个亮点。《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试行一年多来,试点地区纷纷贯彻《办法》精神,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以广州市为例,截止2017年12月,全市11个区都已在检察院、看守所、法院相继设立34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律师的法律帮助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有序衔接,全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共计6822人次,转任辩护律师的共计337人次[2]。

3.《办法》赋予律师更大的作用,量刑建议成为控辩协商结果

在《办法》实施以前,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不高、发挥空间有限,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增加了律师的参与度,特别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可以充分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以前有些难以被法庭采纳的意见,现在可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为量刑协商的筹码,而所达成量刑协商结果的量刑建议,一般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认可,量刑建议已从检察院单方面的行为转化为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

四、《办法》的缺陷

1.《办法》对一审法院的量刑制约不够

《办法》第20条虽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该《办法》并没有规定,除存在《办法》第2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如果一审法院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又不按照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是否还能继续按照认罪认罚的程序审理案件?如果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比量刑建议重,二审法院该如何裁判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及维护《办法》的权威?像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例,一审法院在未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要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下,径直作出了超出量刑建议的判决,这不仅使辩护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也滋生被告人极大不满甚至是愤怒的情绪,更损害了《办法》的权威。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在量刑建议内,导致被告人对所判刑罚的预期的不确定,势必会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动摇。

基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被告人、辩护人并未对案件事实方面全面展开辩护,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也是统一精简发表意见,甚至怕被认为不认罪而不敢发表意见,法院在没有提出不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径直作出超过量刑建议的判决结果,明显是剥夺和削弱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2.《办法》没有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值班律师无法全面有效提供法律帮助

(1)律师的阅卷,是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环节,律师如没有阅卷权,仅仅通过会见当事人而了解案情,难以整体全面的分析案情,难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没有建立在对案情了解把握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无异于走形式、走过场。惟有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才可以通过与被追诉人核实证据,帮助其全面知悉案情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并自主作出程序选择[1]。

(2)没有阅卷权,导致律师在不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为检察院背书。值班律师的主战场,应该是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而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所赋予聘用律师的阅卷权,值班律师如果没有同等享有的话,再加上值班律师介入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的行为后,势必导致值班律师在程序选择以及量刑协商方面仅是“背书”地位,仅仅是起到检察院的见证人角色,起不到实质的帮助作用。

3.二审救济程序不完善

《办法》第23条只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却没有规定对一审法院除存在《办法》第20条的5种情形外,如果一审法院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又不按照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刑罚比量刑建议重,二审法院该如何作出裁判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及维护《办法》的权威?

五、《办法》的完善建议

1.强化检察院和法院的量刑制约,树立量刑协商结果的权威

(1)建议修改《办法》第21条,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给予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重新会见时间,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罪名发表全面的辩护意见,再依法作出判决”。

(2)建议在《办法》第23条增加一项“一审法院没有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又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刑罚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改判为量刑建议幅度内的刑罚”。

2.把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赋予其辩护权

(1)建议参考《广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0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开示证据,并记录在案”的规定,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确保值班律师在熟悉案情的情况下,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2)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建议参考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做法,同一阶段,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与一般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补贴标准一致。

注释:

①以2013年为例,全国刑事被告人总数是1157784人,其中只有825名被告认定为无罪,无罪判决率仅为0.07%,且从2002年到2013年,我国全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从0.70%下降到0.07%。参见陈永生.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J].政法论坛,2017(1):31-45.

②近年来的调研表明,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过低,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甚至仅为12%。全国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参见郝铁川.刑事律师辩护率何以较低[N].法制日报,2016-08-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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