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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改革与立法评析

2018-09-10刘方勇周爱青孙露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4期

刘方勇 周爱青 孙露

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关系到公民参审权利,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了司法民主的成色。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机制改革是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家法院对包括人民陪审员遴选在内的改革设计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试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人民陪审员法》第5条至第13条对人民陪审员遴选、任命等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5条至第7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遴选条件,第8条至第 11条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遴选方式和遴选主体。本文将以《人民陪审员法》条文为基础,对部分试点法院进行实证观察〔1〕笔者对此次改革试点进行了全程跟踪,并对其中6个省(市)9个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进行了蹲点调研 ,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2017年7-8月,由本文第一作者带队,湘潭大学30余名研究生、本科生组成的调研团队,组成7个调研小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6个省(市)9个试点法院开展调研,其中包括位于华北B市D区法院,华中H省A市中院、A市L区法院,西南C市L区法院、东南F省L市中院、L市Y区法院,西北S省W市中院、H市法院、X市Y区法院,华东J省S市W区法院,采取问卷调查、面对面访谈、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采集了社会公众、人民陪审员、法官、当事人、律师、公诉人等群体8578份调查问卷和50余万字访谈记录,以及其他大量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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