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法领域的适用研究

2018-09-10高彦

现代盐化工 2018年2期
关键词:欺诈

高彦

摘要: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个制度一直在质疑声中发展,虽然2013年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仍然对该制度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出准确的认定,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这个制度的运用。文章以某省高院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理论知识,文章提出不应该一刀切地从主客观角度认定该制度的欺诈行为,应该考虑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内容等多重因素认定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等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故意购买假货

为了更加进一步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立法部门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统一称为《消法》)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于2013年进行修改。虽然《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仍然有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面临这类问题时依靠自己的价值观去处理和认知这些问题,这样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本文结合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提字第157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欺诈的认定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结构改革深入的背景下,《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的规定的模糊性,对发挥其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明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更加全方位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1 吉林省高院的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吉林省珲春农民安某在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农用收割机,首付15 000元,剩余欠款在2013年12月30日全部还清。在收割机收粮的过程中,出现漏粮现象,原兴公司多次派人来维修,都没有修好。安某因此拒绝货款,原兴请求法院判令安某支付余下货款,安某不服提起抗辩和反诉,认为原兴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的争议焦点的诉求表现为收割机出现的漏粮等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消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经营者欺诈行为问题。结合这个案子,笔者将围绕《消法>中惩罚性制度中的經营者欺诈行为的界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2 《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欺诈行为

《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遏制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不法牟利行为,但是恰恰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参考依据,相关的立法部门和《民法总则>也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定义,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见解。

2.1 “欺诈行为”的理解

《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路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包括商品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梁慧星教授认为如果对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欺诈行为的概念进行定义,那么应该采用的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

苏号朋教授认为对于欺诈行为将个别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作为衡量消费欺诈行为的一个参考因素。杨立新教授认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消费交易中,为了获得自己最大化利益,不惜违反公平和诚实原则,例如故意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行为。

在理论界一直有一种质疑声既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欺诈行为,知假买假者是否该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最高院的第23号指导案例规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对于上面的质疑声一直没有给出回应。反对知假买假属于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欺诈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不是因为受到欺骗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他们或许利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获利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些知假买假者会逐渐地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利用这项制度谋取利益,这就与《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了。(2)对于经营者无意间忽视的错误,例如商品上面的瑕疵标签这种不影响消费者购物选择权的因素,也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经营者不公平。这样会严重损害经营者创业的信心。(3)《消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私法领域,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坚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如果政府加大力度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不仅是对民法体系的迫害,同时也是对我国法治体系的践踏。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如果支持知假买假制度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支持知假买假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假买假者的行为会形成一股社会的监督力量,督促经营者时刻关注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行为,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自己的责任。(2)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经营者,如果要想在竞争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要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从销售模式或者经营观念等角度去提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3)知假买假者的行为会在社会上或者民众的法律认知内,形成一股道德舆论。任何一个经营者或者商家如果通过欺诈消费者的方式获利,除了在经济上需要支付消费者一大笔惩罚性赔偿金之外,还要受到社会上舆论谴责,使得经营者或者商家既受到法律的制裁,又受到社会上舆论的监督,同时自己也会产生一种内疚感、负罪感。

2.2欺诈行为认定的完善建议

在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再结合具体案件,慎重分析案情,在考虑多重因素后,决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时,我们除了将关注点放在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行为的主观状态外,还应该考虑重大过失、恶意侵权、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的签订内容、合同签订的目的等因素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不必刻意要求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欺骗性,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消费者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承诺而为之”的意思表示。对于像收割机这样专业性比较强的商品,消费者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个人认为除了考虑上面提到的各种因素外,还应该将经营者销售同样商品的质量信誉问题考虑到里面,通过考虑多重因素,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具有欺诈行为,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运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我国的立法部门如果考虑到多重因素,不能给出准确的定义,应该给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制定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方向,这个参考方向的指引作用只要是帮助普通民众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理解,帮助其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被开发出来,经营市场的结构、消费市场的结构也一定还会发生变化,一定会出现新型的相关的经济主体,打假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定会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阻碍,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认为应该分情况而定。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者,一定要大力支持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其他领域的知假买假者要区别对待,主要是根据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行为所出现的瑕疵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状况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出现,新型的经济关系出现的新型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新型法律关系领域出现的知假买假现象,立法部门或者最高院一定要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或者颁布最新的法院指导案例,对知假买假行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3 结语

《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诞生和完善于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补偿功能的不足,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国的立法机关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外国有关完善该制度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猜你喜欢

欺诈
到2021年欺诈侦测中AI应用量将增至3倍
欧洲网络犯罪:犯罪类型及比例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如何补救?
合同欺诈及其防范对策中的公证实务
反欺诈联盟:共建黑产样本库
意外、健康保险欺诈概率识别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防范信用卡申请业务欺诈风险的中美对比
EIU欺诈调查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