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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发展策略研究①

2018-09-10郑祖郎鹏孟琦

中国商论 2018年34期
关键词:发展策略京津冀

郑祖 郎鹏 孟琦

摘 要: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对于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京津冀主要产业纷纷成立协同创新联盟,但联盟建设规模仍显不足,政府的推动作用仍有待加强,联盟内部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应增強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外部推动,三地政府共同推动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加大联盟的资金投入力度,打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还应完善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内部运行,形成联盟成员间完备的契约关系,构建联盟成员间的共享平台,促进联盟成员的交流,增强联盟向心力。

关键词:京津冀 协同创新联盟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a)-163-02

京津冀地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是国家着力打造的经济增长极,京津冀的协同发展是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产业的协同发展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构建推动京津冀地区创新驱动的实现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1 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发展状况

1.1 国内众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立为京津冀地区提供了发展基础和经验借鉴

自2007年我国首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以来,各产业创新联盟发展迅速,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打造产业协同创新链条、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1]。所涉及的产业从钢铁、化工、煤炭等基础制造业行业逐渐扩展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如农业领域的杂交水稻技术创新联盟、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多晶硅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都是发展良好,创新效果显著的联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内各联盟内部也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契约明确各方的责任、收益、义务、工作分工等,借助契约约束对各方实行监督,这样的组织管理模式为京津冀地区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也看到国内已有的产业创新联盟由于参与各方综合实力参差不齐,在具体合作时还需要彼此不断磨合,这些都为京津冀地区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1.2 京津冀地区各级各类协同创新联盟纷纷建立

京津冀地区高度重视协同创新联盟的建立。在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政策指导下,京津冀将建立跨区域产业创新联盟纳入其协同发展政策中,计划建立大型设备共享联盟,并建立京津冀技术贸易联盟。在此思想指导下,京津冀地区各级各类协同创新联盟纷纷建立。有的以区域为支撑建立协同创新联盟,拉开了京津冀三省市以开发区为先导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幕;有的以技术成果应用为核心建立协同创新联盟,探索开展技术资本化试点和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服务机制;有的以提升高等教育服务区域协同发展能力为核心建立协同创新联盟。

1.3 京津冀主要产业纷纷成立协同创新联盟

近几年,京津冀各主要产业也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政策下纷纷成立协同创新联盟。农业方面,2016年6月由京津冀三省市的农业科学院牵头,联合京津冀地区23家成员单位成立京津冀农业科技创新联盟,2017年8月由京津冀39家从事水肥一体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共同组建成立京津冀水肥一体化产业创新联盟。工业方面,2015年9月由90余家单位共同倡议并发起,成立京津冀经济区创新设计产业联盟;2015年11月,京津冀中医药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成立;2017年11月机械科学研究总院联合京津冀区域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35家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京津冀智能制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联盟建设规模仍显不足

尽管近三年来众多京津冀跨区域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纷纷成立,范围覆盖农业、工业、第三产业,保护环境实现生态化发展等节能减排、环保等产业也有所涉及,但是毕竟发展时间较短,很多联盟成立的时间不足三年。与京津冀三省市本身已存在和发展的产业创新联盟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与国家层次的产业创新联盟相比,差距更大。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从政策支持的层面来说,近三年相应的扶持力度才逐渐加大;二是因为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需跨越三个区域,涉及三个地域的主体,联盟成员由于分布在不同的地域,导致财税政策、金融支持、创新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对联盟的构建和发展都产生一定的阻力。

2.2 政府的推动作用仍有待加强

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需要北京、天津、河北三个地域政府的扶持,在目前的发展中,三省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给予了很大的支持,科技部、北京科委、天津科委、河北省科技厅等部门都积极推动京津冀各产业联盟的成立,涉及到具体的产业,三省市主管农业、工业、文化产业、技术转移等各相关部门也都积极参与和推动。但是,当前联盟的个数和规模均发展不足,政府的推动作用仍有待加强。有很多联盟的成立,更多的是三省市的高校、科研机构等自发组织的,并且京津冀三省市各地区内部对联盟的发展均有一定的支持政策,例如促进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等,但对跨区域的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扶持,仍比较缺乏。

2.3 联盟内部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内部既存在一般联盟的共性问题,也存在其特有的问题。与一般联盟相似,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成员间以项目为载体,通过契约方式明确权责利,但是在契约中很难就具体事宜详细规定各方主体的权责利,因此联盟实际的管理比较松散,资源、利益等分配容易存在不均现象,影响成员合作的积极性[2],同时成员间通过项目合作,创新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够,缺乏长远的合作规划。另外,京津冀协同创新联盟由于是跨区域的创新联盟,成员构成比一般联盟还要复杂,合作时不仅需要考虑各自的权责利,还要考虑三省市不同的政策及相关规定,需要协调和处理的矛盾更多。

3 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发展策略建议

3.1 增强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外部推动

3.1.1 三省市政府共同推动联盟的构建和发展

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三省市政府的支持和推動,政府要在其中发挥引导和协调的作用。首先基于京津冀创新联盟跨地域的特点,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提出联盟构建的思路,统一协调三省市的政府及联盟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鼓励并推动联盟的发展。正如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务院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及相应办公室,保证三地进行利益调整时工作顺利进行。由于联盟成员来自三个地域,三省市均有各自的激励政策,但仍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联盟专有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其次三省市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关键项目引导、共建实验室和研发中心、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推动联盟的发展。

3.1.2 加大联盟的资金投入力度

联盟内部行政管理、合作创新、科技转化等众多工作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为推动联盟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首先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推动获得行政支持资金,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基金支持,联盟每年均可申报的科技专项基金,为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的专项拨款等。其次通过有利的财税政策增加资金投入,财政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政府为联盟建设提供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联盟启动经费支出,政府应提供京津冀联盟启动专项补贴,京津冀三省市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地方配套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指政府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扶持某些产业联盟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联盟内的企业提供普惠性的税收减免优惠。最后,通过风险补偿政策对联盟成员协同创新的风险进行补偿,由于产业协同创新联盟所进行的研发针对的都是领先技术,投资高、风险大,一旦研发失败或研发成果没有得到消费者的承认,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政府相应的风险补偿政策的引导,排除联盟成员的研发顾虑,才能真正促进联盟内产业协同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

3.1.3 打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应通过良好的法律、市场、人才服务等外部环境促进联盟的稳定发展。法律方面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联盟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主要是围绕着技术创新活动展开,专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涉及的会比较多,因此,应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力度,引导联盟成员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市场环境方面,为联盟的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发挥市场的协调作用,通过市场引导联盟的创新发展,并鼓励和支持联盟开展国际合作,为联盟提供信息、资源支持,通过为参与联盟创新的外资企业、机构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联盟与外资企业的合作。人才服务方面,应通过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联盟内人才参与技术创新,可以通过薪金奖励、科研奖励、出国培训等多种方式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加入联盟的科研团队。

3.2 完善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内部运行

3.2.1 形成联盟成员间完备的契约关系

由于联盟组织管理形式较为松散,成员间的利益分配都要依赖于联盟组建时签订的契约,因此完备的契约关系对于联盟的顺利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完备的契约关系一方面是指契约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涵盖所有的关键问题,如联盟成员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研发成本的承担、研发成果的分配[3],在研发时中途退出或者对研发信息及技术泄露如何处罚,或在合作研发时其他不当行为损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如何处罚等。另一方面是指契约的执行是否完备,一旦有联盟成员违反了契约规定的相关内容,应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进行约束和惩罚,必要时可以履行法律程序。总之,为制定完备的契约,可以多借鉴现有的运行良好的联盟契约,基于自身产业的特点制定契约,并且多听取法律、科研专家的意见进行完善。

3.2.2 构建联盟成员间的共享平台

联盟成员主要有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各主体都拥有其独有的资源,在联盟内成员间通过资源的共享实现创新资源的高校配置和增值,对于实现协同创新意义重大[4],应在联盟成员间构建共享平台,平台内既包括硬件设备的共享,也包括信息、数据的共享,借助平台,成员间可以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的节省成本。还可以借助平台实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扩散,通过在平台的推广和宣传,有利于将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参考文献

[1] 李力,王宏起,武建龙.基于产业联盟的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机理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4(5).

[2] 黄哲,刘玉颖.产业联盟实现创新的伙伴选择策略[J].学术交流,2018(8).

[3] 连远强,查耀华.新兴产业创新联盟的网络结构与创新绩效关系[J].科技管理研究,2016(10).

[4] 张瑜,菅利荣,倪杰,等.江苏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灰评估研究——基于中心点三角白化权函数[J].华东经济管理,2013(11).

①基金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度重点项目(SD181051)。

作者简介:郑祖婷(1978-),女,河北唐山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技术创新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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