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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的权益维护

2018-09-10王永东

中国商论 2018年24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商业银行

王永东

摘 要:实施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削减债务,调整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挽救企业,摆脱债务困境,避免被破产清算。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银行业应该按照中央提出的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对符合供给侧改革方向的企业获得再生,应给予积极的支持,这既是银行经营需要,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但是银行业也应在挽救企业的同时准确把握得与失,努力维护银行权益,降低信贷资产损失。本文从破产重整的要素视角出发,重点阐述商业银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把握关键要素和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破产重整 权益维护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8(c)-022-0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以司法救济的方式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进行资源和债务的重整,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了避免清算获得再生的机会,为债权人避免了破产清算导致更大的损失。根据光大证券统计(数据来源为光大证券固收研究所《破产法实施以来发生破产公司重整耗时统计》),2007年6月1日—2017年10月11日期间,发生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就有49家,其中国企占比49%,民企占比43%。从破产重整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再生性重整;一种是替代性重整。

再生性重组是指维持原企业主营产品不变,通过债权人豁免债务、临时性债转股等方式减轻负累,引入投资者恢复企业运营能力。例如,宝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进入破产程序时,其主营产品仍具有市场前景,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产权市场拍卖宝硕集团公司的股权,以高于破产清算率的债务解决方案清偿企业债务,注资恢复产品生产,成功实现重整。

替代性重整是指投资者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引进新的投资者变更企业股东,通过债权人豁免债务或临时性债转股,由新的投资者注入资金,优化原企业的各生产要素,恢复企业经营,或通过升级改造,使企业实现再生,如天颐科技2007年进入破产程序前主要经营菜籽油,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消除债务后,投资者福建三安集团将天颐科技转为LED生产企业,并成功恢复上市。

上述两种类型的破产重整,对于债务人而言均可以获得再生的机会,然而债权人却会面临债权损失。有的重整方案债权人可以实现债权本金的最终回收,但是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受偿周期,如扬帆船舶重整方案提出的普通债权全额受偿的周期为6年,而且期间不计算利息。既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破产重整,债权人都会面临债权的损失,所以一般作为主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应该全方位保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损失。笔者将从要素角度进行剖析商业银行在破产重整中的权益维护。

1 关键要素

破产重整的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债权、普通债权、重整方、重整计划、受偿方案、清偿率、清偿资金、经营方案、执行监督等。其中,作为债权人应特别关注的关键要素包括申请人、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重整计划、重整后经营方案等。

2 如何把握关键要素维护权益

2.1 申请人

《破产法》规定的适格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责任人。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商业银行应格外关注,研判企业申请破产真实原因和目的,甄别是否为利用合法的程序实施“假破产、真逃债”,有无事先或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特别是优质资产是否剥离脱壳,有无行政干预达到通过破产重整强制消减债务的情形等。对于债权人申请的,也要了解申请人的真实动机,是否是接受债务人或地方政府的指使而发起的申请。

2.2 管理人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由于债权人没有选择权,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管理人与债务人有无利益关联,避免有幕后操纵,失去公正性。

2.3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是获取偿债资金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必须高度关注,一是财产的完整性,有无抽逃、隐匿、转移;二是财产估值的合理性,财产价值有无合理体现,避免以较低的估值伤害债权人的权益;三是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这是债务人经常采取的逃费债渠道,商业银行要关注债务人有无非正常交易,有无毁损隐匿关键证据,有无与下游客户合谋逃费债;有无破产申报前恶意设定财产抵质押的情形等。

2.4 债权人

商业银行要关注债权人及债权的真实性,有无与债务人合谋虚增债权,或以虚假诉讼增加债权。特别是对民间借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严格甄别。

2.5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重点防范大额非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交易,以各种补偿方式获得对不合理清偿率的表决通过,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6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方面主要关注财产处置费用、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防范随意加大破产费用的情形;共益债务方面要重点关注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和债务,防范以此为由扩大损失。

2.7 重整计划

重整方案是破产重整的核心,也是决定能否实现重整的关键,商业银行要逐条逐句进行研究,研判债权利益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一是破产财产的价值是否充分体现;二是各类债权的确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理;三是破产清偿比例是否正确;四是破产重整清偿比例和受偿金额是否正确;五是偿债资金来源是否能够落实;六是偿债期限安排是否合理;七是重整监督是否合理安排;八是不能忽视方案的特别说明,其记载说明的事项有无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2.8 重整后经营方案

重整方是指重整出资人、战略投资者等。商业银行要通过分析重整方的出资目的、投资实力以及重整后企业的经营方案等,研判重整方案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对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改革、产业布局的要求,避免出现资源的无效低效再运用,推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3 商业银行如何维护权益

3.1 完整申报债权

一是要把握好债权申报的时效性,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二是要把握申报债权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债权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要全额申报;三是要把握债权证据的有效性,能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和债权的金额。

3.2 准确确认债权

对收到管理人债权审查意见书后,对未得到确权的合法债权,首先要及時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对管理人未复核确认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进行司法确权。

3.3 纠正逃费债

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抽逃、隐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资产,提前给付资金,恶意设定财产抵质押,隐匿毁损应收账款证据、虚增债权等情形,商业银行要向管理人主张权益,纠正逃费债行为,也可以依法申请司法调查、行使撤销权。

3.4 共同维权

发现存在行政干预、大额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交易影响表决结果、低价估值有效财产或虚增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未能纠正、重整方案有明显瑕疵拟强行通过表决等情形,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商业银行要联合其他债权人共同维权。

参考文献

[1] 杨东勤.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 刘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D].复旦大学, 2013.

[3] 欧阳铭怡.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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