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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综述

2018-09-10毛韫萦

大东方 2018年8期
关键词:主体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市场化的碳减排手段,日益受到各国重视。我国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也于2017年底全面展开。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体系,涉及到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确立、客体的定性、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及交易监管机制的设计等诸多问题。对以上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综述,可为我国碳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主体;客体;初始分配;交易监管

自《京都议定书》通过以来,碳排放权交易就被国际社会看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并被逐渐且广泛地运用。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其成功的典型,美国四大区域性碳市场尤其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为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澳大利亚、瑞士、英国等国家都在为各自碳市场的建立发展完善而努力,我国也不例外。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就召开了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会议,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七省市为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1],正式展开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工作;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改委副主任张勇在会上表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已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

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中央的部门规章——2014年国务院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立法效力等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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