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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交易行业信用承诺公约(试行)

2018-09-10

产权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公约会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产权交易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交易场所自觉履行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信用法规,和《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的机构会员、服务会员和特别会员均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产权交易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签署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 行业信用承诺公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创新、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管理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度,自觉贯彻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会员开展业务创新,应当以依法合规为前提, 积极做好风险防控:

(一)建立良好的创新机制,通过交易产品、技术、制度、服务和流程等创新方式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防范互联网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创新业务。

第六条 完善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自觉担负风险管理责任:

(一)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处置和應急措施并确保有效落实,会员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稳定;

(三)全方位自觉健全企业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职业技能建设,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七条 履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护义务:

(一)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交易各方披露有关交易各方的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维护交易各方知情权,明确、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有隐瞒、误导或欺诈客户的行为;

(二)保证交易当事方信息安全,防止信息的灭失、损毁与泄露,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客户约定事项外的活动。

第八条 保障客户资金账户安全, 防范资金账户风险:

(一)除另有规定外,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及应付账款的资金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二)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会员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三)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客户资金。

第九条 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二)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会员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调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侦查机关要求,对洗钱或恐怖融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

第十条 强化IT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一)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遵守国家、行业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软硬件防护体系;

(二)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强化对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运行环境的监测与管理;

(三)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和数据备份及恢复机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风险事件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营造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要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协会调解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化解分歧。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动态,对接业务数据,共同建设统一权威、安全可靠、服务高效的产权交易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为行业自律管理和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会员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产权市场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根据协会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承诺对交易各方提供的企业经营资格、交易资质和信用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十六条 承诺维护交易各方的的合法权益,在交易过程中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产权交易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承诺,严格履行产权交易机构与交易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各项承诺、职责和义务,合法合规,保质保量做好交易服务。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依法检查;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给予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约执行及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依据国发〔2016〕3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适用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本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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