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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门郑氏的礼法实践及其当代启示

2018-09-10施贤明

廉政文化研究 2018年6期

摘 要:浦江义门郑氏家族文化的内容结构体现为诚心正意、尚廉主德的立身品格,孝悌为本、敬宗收族的家族道义,广施仁爱、赈济乡里的睦邻意识,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操守。其实践路径在于:以礼仪与教化强化道德自觉,自律自治与协作监督并重,始终抱持与时俱进的通变思维。囿于历史的局限性,义门郑氏的礼法实践在价值取向、族人参与及规则约束等方面还存有不足。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在汲取传统家范智慧之时,需根据时代要求赋予其新的内涵,进行创造性转化。

关键词:义门郑氏;礼法实践;家范

中图分类号:B8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6-0085-06

义门,以累世同居、同财共爨为基本特征。正史《孝友(义)传》共载录约190家义门,其中,历宋元明三朝的浦江郑氏同居世次之久远、规模之大、家族组织之严密首屈一指,屡蒙朝廷旌表。

坐落于浙江省浦江县东部郑宅古镇的郑氏宗祠,旁门檐上高悬明太祖敕封的“江南第一家”匾,门旁左侧墙壁上书 “耕”“忠信孝悌”,右侧则是“读”“礼义廉耻”。沧桑凝重的十个大字正是郑氏孝义家风的注脚。郑氏家长至公无私,宗族子弟廉俭持家,出仕者执政为民,忠孝廉正成为郑氏家族价值取向的核心,亦是其设计家范制度的指导原则,更是一种宗族风气和行为方式。换言之,构建“廉俭孝义”的道德共同体成为郑氏家族尝试将儒家宗法伦理付诸实践的核心命题之一。

郑氏的聚居生活随着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的一场火灾而宣告终结,但包括家规、家仪、家箴等多种形式的家范却流传至今,将郑氏“礼法齐家”的治家宗旨付诸条文,我们正可借此解读其礼法实践的具体内容与路径,并探讨其当代意义。

一、义门郑氏家族文化的内容结构

郑氏治家复古的实践得到了儒林名宿柳贯、吴莱、宋濂等人的扶持和协助。儒家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郑义门”家族文化的内容结构体现为诚心正意、尚廉主德的立身品格,孝悌为本、敬宗收族的家族道义,广施仁爱、赈济乡里的睦邻意识,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操守。总之,尚廉主德、行孝重义是义门文化的价值根基,正己立人是具体策略,睦邻为民是目标所指。

(一)诚心正意、尚廉主德的立身品格

抑奢尚俭。郑氏家长感于“家业之成,难如升天”[1],在家规中反复强调节俭持家,不以奢靡为奇,不以廉俭为哀。《家规后录》第37条明言:“子孙不得与人眩奇斗胜,两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吾俭,吾何害哉!”[1]谆谆教诲,言辞恳切,告诫子弟不得以争胜之心攀比财富。而且,不仅不可与人眩奇争胜,家居生活时也不可存享乐之心。《家规前录》中多条言及于此,包括“不得私造饮馔以徇口腹之欲”“不得畜养飞鹰猎犬,专事佚游”“不得恣意取饜”[1]等等,《后录》中也有“不得无故设席以致滥支”[1]的训诫之辞。

戒贪崇廉。廉者,不苟取。费孝通先生有云:“家的规模大小是由两股对立的力量的平衡而取决的,一股要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另一股要分散的力量。”[2]42义门累世同居,家族成员众多,对私有财产的诉求以及由此产生的配置的不公平无疑是不容小觑的导致分裂的力量,而戒贪戒得则可以限制私置产业,保证宗族成员间经济的均匀性,减少分裂的倾向。因此,戒贪崇廉既是儒士修身立德的内在品格,也是义门得以绵延的客观要求。郑氏家范中规定,凡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以及负责理财却妄肆费用的子孙,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在祖宗面前申明罪过并将罪状书于墙壁之上,所贪所得收缴公库。

非礼勿为。礼义教化是郑氏构建义门道德共同体的实践路径,具体则表现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郑氏家范对此事无巨细都有规定,譬如行止方面不得免巾徒跣,待人接物时不得口出戏谑淫亵之语,需多读书但不得读非礼之书,赌博等一应违背礼法的娱乐活动更是严令禁止,情节严重者直接从宗族谱图上除名,倘若能改过自新,三年后方得重列谱图之中。知礼义则懂廉耻,懂廉耻则进退有度。个人据此立身行道,自可行止不逾矩,合乎廉正之义;为家为国时,方能将行孝与尽忠、尊礼与守法有效结合。

(二)孝悌为本、敬宗收族的家族道義

孝悌为本。兄友弟恭是家庭和睦的基础,对于累世同居的义门大家庭而言尤为如此。《家规前录》第5条规定:“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中,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一通,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1]在祖先观照下反复申饬孝悌之道,可强化心理认同与增强血缘的凝聚力,这种向心力正是齐家之本。

尊卑有序。尊长与晚生后学之间循礼法、别长幼是为尊卑有序。《家规前录》第40条规定:“卑幼不得抵抗尊长”,并强调“一日之长皆是”[1];《后录》第56条又规定:“子孙之于尊长,咸以正称,不许假名易姓。”[1]极重尊卑。《续录》的条文更加细琐,包括子侄辈未满六十不得与叔伯连席而坐、用餐时幼者需后于长者等。分尊卑、别长幼的目的不在于构建森严的等级秩序,而是尊老贤贤。敬老慈幼,见贤思齐,宗族方得和睦。

至公无私。义门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权责重大,故家规规定“家长必以至公无私为本”[1]。要求家长为廉士,倘若有失,众人可谏之、可匡之,持身励志,一于廉公,如此则可行事廉正。

平辈子弟之间兄友弟恭,少长老幼之间尊老慈稚,这既是敬宗收族的道义所在,也是家族雍睦祥和的根本保障。亲族亲亲和睦,家长至公无私,自可弘扬中正廉直的家风,而这种家风又是涵育尚廉主德的宗族子弟的保障。

(三)广施仁爱、赈济乡里的睦邻意识

郑氏的先祖即乐善好施,靖康岁俭,同居一世祖郑绮之祖郑淮便鬻田一千余亩用以赈济饿乏困顿的灾民,遂致家道中落。降至元末,郑氏同居已历六世,颇具规模,更是自觉担负起赈济乡邻的职责。

《家规前录》第47条明确规定:“每岁秋成,谷价廉平之际,籴三百石别为储蓄。遇时艰食,依元价粜给乡邻之困乏者。”[1]郑氏此举无异于在乡间设立了一处小型的常平仓,平价出粜,当可解燃眉之急,也可借此平抑物价。《前录》又言及建义宅、立义冢,使无所归者生有所居、殁有所葬。不仅如此,“《后录》中竟有十余条家规详述扶困救急之事,内容涵盖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方方面面,这是已成规模的郑氏在道义上的自我修持,也是其立身之基。”[3]131譬如,宗人正值青黄不接之际,“月给谷六斗”[1],直至秋成;缺衣者则量力资助;无力承担婚嫁赀用者助之;“营义方一区,以教宗族之子弟,免其束修”[1];甚至宗人无后,则“择亲近者为继立之”[1]。至于邻族里党,郑氏亦持悲悯情怀待之,恤患而解纷。譬如,“每岁量力以钱五百贯文用以拯患难之无告者”[1];里党有缺食者,“出谷借之……毋收其息”[1],倘若恰逢产子,“不问男女,给助粥谷二十五升”[1]等。

作为世家大族,郑氏推己及人,广施仁爱、赈济乡里,堪为表率。这是以民为本、兼济天下的缩影,是儒家“忠”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的一种表达,是以“仁”为核心的社会文化的折射。

(四)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操守

《家规前录》第32条规定:“子孙器识可以出仕者,颇资勉之。既仕,须奉公勤政,毋陷贪黩以忝家法。任满交代,不可过为留寓,亦不宜恃贵自尊以骄宗族,仍用一遵家范,违者以不孝论。”[1]简言之,即不得贪黩、不可恋位、不许恃贵骄纵。贪权,是为官者的致命弱点,往往跟恃贵而骄、贪黩枉法相伴相生。因此,郑氏家长告诫宗族子弟,出仕者应有“子文逃富”的觉悟与境界,平等待人、清清白白为官。

《家规续录》第54条进一步规定:“子弟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1]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族乃是基于祖先崇拜观念、据血缘关系为纽带而构建,是对自身与祖宗关系的认同,是人们精神依归的所在,是终极关怀的一种表达。因此,于宗族谱图上削去姓名、死不得入祠堂,当时无疑是民间最为严重的惩罚,郑氏家长以此决绝的态度郑重警告族人不得以身试法。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执政为民乃是廉洁正直的掌握公共权力之人的担当及责任。因此,郑氏家长要求出仕子弟既要淡泊名利、守正不阿,又要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从自身做起,营建廉洁的政治文化,这正是官民谐合、邦国和睦的必然要求。

二、义门郑氏礼法实践的路径及制度建构

义门郑氏作为传统基层社会的代表力量,其家范重在实现社会教化与基层秩序的稳定,体现为礼法兼举下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其实践路径在于,以礼仪与教化强化道德自觉作为家族的精神支柱,构成义门文化的价值根基;以自律自治与协作监督并重保障家族绵延,构成义门文化的制度根基;以与时俱进的通变思维使家族永葆发展动力,构成义门文化的历史根基。

(一)以礼仪与教化强化道德自觉

郑氏家族积极培育和践行孝义家风,比如监视掌推仁簿,用于记录周济宗族里党诸事,包括建义宅、义仓、義冢,使乡邻生有所居、困有所养、殁有所葬。行善诸事年终须于家长前会算。孝义行之于家,家庭和谐;推之于乡,睦亲睦邻。孝义是义门的价值追求,郑氏家长通过礼仪与教化强化道德自觉,从而将其内化为心理上的认同,这亦是累世同居的凝聚力所在。

其一,家众在对《郑氏家仪》的遵循中践行孝义,逐渐内化为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八世孙郑泳所作《郑氏家仪》,分通、冠、婚、丧、祭五门,并绘制仪礼图17幅,以宗法制度为核心,围绕日常生活与加冠、婚丧、祭祀等重大事件,设定了细致详尽的礼仪规范,是郑氏子弟的礼仪教科书。

其二,《郑氏规范》的核心在于彰善纠过,除了规定应然,又通过反复申饬、书院教育、榜样示范等教化强化道德自觉。每日清晨,家众聚于有序堂,听未冠子弟朗诵男训女戒;每月朔望,参谒祠堂后申之以孝悌恭爱之义。又以“劝”“惩”牌记录功过、公示三日,并在《劝惩簿》上备案传示子孙,通过榜样示范的价值导向、自我教育和行为模仿等参照作用,贬恶扬善,熏陶孝义家风。

(二)自律自治与协作监督并重

贾谊有云:“教者,政之本也。”(《新书·大政下》)自儒家定于一尊,历代王朝往往将法律与儒家思想整合,以儒家教化辅助法制建设。这既体现在以儒家治道指导修撰法律文本,如被后世律书奉为圭臬的《唐律》即“一准乎礼”[4]712,也表现在以家规、乡约等地方性规范的德礼教化弥补法律的不足,因而历代家范以伦理规劝和礼乐教化涵育家风一直是不变的宗旨。及至司马光《居家杂仪》、朱熹《家礼》,开始强化家规的惩罚性特征,而《郑氏规范》则以组织严密著称,自律自治与协作监督并重,体现出从训勉诫喻到制度建构的嬗变。

《郑氏规范》规定家长总治全家大小事务,下设二十余人各司其职:典事、新管、旧管、掌膳、收掌钱货、掌营运、知宾各二人,主记、通掌门户、羞服长、掌启肆、掌畜牧树艺、掌嘉礼庄及专职防火救灾各一人。从衣食住行到婚丧嫁娶,从家族安全到待人接物,从经济发展到教化惩戒,分工协作,有条不紊,建构起秩序井然的庞大家族。

另设“监视”一职,由德高望重者监督家众,纠正一家是非。监视掌《劝惩簿》,除如实记录存证外,更兼赏罚:家长有过,则犯颜直谏;家众违背礼法,以教化为主,情节严重或怙恶不悛者施以责罚,包括示众、鞭箠,直至宗谱除名。譬如子孙与倡优相狎,败坏家风,被视为重罪,直接由家长痛箠。另外,针对课业不精及不能背诵谱图、家范的宗族子弟,未冠者不许行冠礼,已冠者除冠,以羞耻心激发自尊,知耻而奋进。

(三)与时俱进的通变思维

通变是历代家范的一贯思维,郑氏家仪、家规等亦是如此。譬如,《郑氏家仪》一书即以可行于今而不悖于古为宗旨,遵朱熹《家礼》而略有损益,从俗从简。事实上,《家礼》及《家礼》所本《温公书仪》也是参酌古今而成。如《家礼》在注重继承周代礼制传统的同时采后人之说与世俗之礼,甚至主张根据贫富老疾的客观差异从权变通。

至于郑氏家规,义门六世家长郑大和著《前录》58则,其子郑钦、从子郑铉分别著《后录》69则、《续录》93则。《后录》在扶困救急等细节上补充《前录》,内容涵括宗人里党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各方面;《续录》则详述各种职务职责,而且着重阐明增拓产业的必要性及其程序。三部家规均撰于元顺帝朝,相隔不久,屡次增订新修正是与时俱进的结果:《后录》将孝义家风推及乡邻,既是义门精神的自觉实践,也是寻求士人群体及皇朝支持的客观需要,这股力量是义门累世同居最坚实的外部保障;《续录》文本则是逐渐壮大的郑氏对财富的依赖与诉求日益强烈的反映,也体现出元末郑氏家族组织形式业已定型,家族运营日渐规范。洪武十一年(1378),八世孙郑涛等人再度应时而变,将前三部家规损益而合于一,定为168则。

义门郑氏的同居生活在四世以前不过是小规模的布衣实践。适逢宋元明交替之际,义门五至七世孙顺应时势,由布衣而官宦,进而建构以浙东士人为核心的士宦交游网络。得到士人的揄扬与皇朝的支持,郑氏逐渐繁衍发达,并于元末明初臻于鼎盛。顺应宗族的发展,郑氏家范应时变通,进而又保障和促进了义门的绵延。因此,与时俱进的通变思维与发展相伴相生,是义门礼法实践的金科玉律。

三、义门郑氏礼法实践的当代启示

封建社会皇权政治、士绅自治型政治两套系统并存,地方世家大族的家范乃乡土社会修身处世、齐家睦邻的范本,属于“地方性知识”体系中的规约。不过,正如孟子所言:“国之本在家。”在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下,家范既是一家之法,也是社会之法,体现为家庭、社会、政治三种伦理的融通。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很多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家范是居家治家礼仪规范,旨在灌输伦理道德的文化价值观念,培育理想人格,以期家族繁盛,以为邻里表率,是传统文化中极富特色的一支。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诞育的家范数不胜数,举其要者,《颜氏家训》堪称鼻祖,宋代司马光、朱熹、袁采等人所作影响甚广,又如浦江义门郑氏《规范》《家仪》也是理学家们为实现儒家治道的鲜活实践。鉴古知今,以家范为指导的郑氏礼法实践可为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启示与借鉴,不过,对传统文化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全盘继承,我们必须正视传统文化价值的局限性及其当代转化的问题。

概而论之,义门郑氏的礼法实践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囿于历史局限性的认知造成礼法实践中价值取向的不合时宜。郑大和所著家规明言,每日清晨家众集于有序堂,“家长厉声举‘毋听妇言四字为戒”,而后“众皆答云:‘一遵严命”[1],每月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时,则有子弟唱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1]郑氏家范中对于诸妇、媵女、傔人、庄妇等之于义门伦理实践的影响有着深深的担忧,甚至直斥傔人、庄妇为无识之人,故而对这四类人的行为有诸多禁制。此外,由于儒家身份的自我认同,郑氏家长极为鄙弃释道,除规定子孙不得为僧道、一应道释之神不得尊崇外,郑铉甚至进一步明确“妇人亲族有为僧道者不许往来”[1]。毋庸置疑,家規中所呈现的对妇人、傔媵、释道的偏见,是囿于历史的局限而生成的判断,是不合时宜的必须扬弃的观念。

其次,郑氏家长在相对封闭的时空中践行义门伦理造成礼法实践中大众参与的缺位。即便在中国传统社会,义门也是一种特殊的家族组织形式,因此,郑氏家长努力在相对封闭的时空中践行义门伦理,严格限制诸妇、子女与外家往来。譬如,郑大和首先规定诸妇“无故不出中门”[1];郑钦则言明,诸妇仅可于归宁父母时外出,倘若二亲不存则不许至母家;降至郑铉《续录》,进一步强化交游禁令,除主母外,诸妇居家时甚至不可与本房至亲以外的亲姻相会,女子年满八岁即不可再至外家。此外,郑氏建东明书院以教化宗族子弟,但郑铉明确规定“大小学中不可容异性子弟”[1]。郑氏严格限制往来交游虽出于不得已,但总归是将他者排除在义门礼法实践之外。郑氏虽有赈济乡邻的担当,但终究只是将之视为施予的对象,而不是平等对话的伙伴,更不是构建“廉俭孝义”道德共同体的同人,这与当下文化建设全民参与的宗旨相违背。事实上,廉俭孝义的道德风尚、风清气正的社会文化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欲达之美好状态,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追求,离不开全社会每一个个体的积极推动与参与。

最后,过度依赖教化与标榜孝义造成礼法实践中规则约束力的疲弱。儒家文化总体而言重视教化的作用而疏于法治,强调以道德的自觉达成理想图景,将理想社会秩序的建立寄希望于或然性、复杂性并存的人性的自律,这并不可靠。诚然,郑氏家规自律自治与协作监督并重,但作为家族规范,刑罚手段有限,仅有“以不孝论”“箠”“削名”等,故而仍需国家法治予以约束,尤其是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而言。据毛策统计,郑氏族人从政者,仅明初“被委以重任者有47人之多”[5]26,其中包括礼部尚书郑沂等显宦,郑氏子弟虽鲜有贪黩枉法者,但亦不能完全幸免。譬如内库提点郑洪涉内藏库亏空案,又如应天府仓官童仲圭、浦江县主簿蔡贞指证郑氏不法案等①。面对涉案者,皇朝出于标榜义门与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需要,加以偏袒。国家法治理应成为义门礼法实践的补充、调节和保障,然而却因刻意标榜孝义而缺位,一时或可因维护了义门的光鲜形象而在全社会继续弘扬导善风气,但对当事者而言却有负面的示范效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规则法治的强制约束力,将彰善纠恶全部寄望于礼仪教化,无疑不得其法。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源泉。正如周春辉所言:“良好的家风是维系家庭或家族有效运行的精神纽带。家风的好坏直接关系社会风气的好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中国传统家风文化既是传统社会发展的积淀和折射,也是构建现代家风的重要底色。”[6]146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我们需要从包括郑氏家仪家规在内的传统家范中汲取智慧,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按照时代的要求赋予其新的内涵,破除不合时宜的偏见,坚持大众参与,内在道德修养与外在制度建设并重,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参考文献:

[1] 郑大和,等.麟溪集·卷九[M].国家图书馆藏十卷本,明刊本.

[2]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 施贤明.浦江郑氏家规的千年遗响[J].寻根,2012(2):128-132.

[4] 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

[5] 毛策.孝义传家——浦江鄭氏家族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6] 周春辉. 论家风的文化传承与历史嬗变[J].中州学刊,2014(8):144-146.

责任编校 王学青

Practice of the Zhengs Communal Family Rites and Their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SHI Xianming (School of Liberal Arts,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226019, Jiangsu, China)

Abstract: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family culture of the Zhengs commune include honesty and unrighteousness, and integrity and morality in being an individual, adherence to filial piety and fraternal duty, and worshiping ancestors and respecting commune members as a collective, generosity in helping the neighbor, and political morality in integrity and intention for the public good, and administering public power for the masses. The path for its realization is found in enhanced moral awareness through rites and education emphasizing both self-discipline and co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cherishing all the way the mentality of making progress with the time. Restricted by the historical vision, the rites of the Zhengs commune were insufficient as regard their value orientation in practice, participation of commune member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s. When the traditional wisdom of family regulations is being absorbed from in the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integrity cult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imely adjustments should be made with new connotations to be endowed.

Key words: the Zhengs commune family; practice of rites; family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