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中国市场涉嫌垄断事件的分析
2018-09-10吕志雄
中国商论 2018年26期
吕志雄
摘 要: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以下简称「瑞幸」)控诉星巴克咖啡(Starbucks)(以下简称「星巴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但如果从商业经营模式去深入分析,星巴克未必与瑞幸在同一市场竞争。同时,瑞幸进入市场的速度及力度,亦难以使人信服星巴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星巴克与物业业主签订之「排他性」租赁协议,亦不代表星巴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只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之市场行为。
关键词: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9(b)-004-04
1 事件背景
5月15日,瑞幸召开媒体沟通会,对外公布了致星巴克的一封公开信,控诉星巴克之涉嫌垄断行为,并决定将在全国相关城市法院起诉星巴克,同时向国家反垄断局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瑞幸发布的公开信内,指责星巴克涉嫌垄断在两方面:一是星巴克已占据中国连锁咖啡市场50%以上的份额,并与许多物业业主签订「排他性」之租赁协议,妨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二是星巴克逼迫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二选一”的站队,不可向其他同业竞争者提供货品或服务。
瑞幸公开信中认为星巴克咖啡之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从瑞幸之单方表述,星巴克的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具有相似性,但不是只要具有这样的行为就一定构成垄断行为。整个事件要从法律、经济及市场角度去分析,才可判定星巴克咖啡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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