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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案件的特点及遏制对策

2018-09-10陶遵臣于晶媛

派出所工作 2018年4期

陶遵臣 于晶媛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阻碍的情形日益增多。仅近期,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就发生妨害公务案件6起,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执法民警的人身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现就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犯罪主体特点

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看,犯罪主体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呈现“双低”特点。在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办理的6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年龄普遍偏低,40岁以下犯罪嫌疑人8名,占80%,另外两人为45岁以上人员;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也较低,全部为高中以下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看,70%以上为外省人员,只有一起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为威海市文登区和临港区人;从犯罪嫌疑人性别看,男性犯罪嫌疑人6名,女性4名,这与以往涉伤害等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为男性的情況有很大不同。

二、侵害对象特点

从犯罪侵害对象看,多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上述案件的侵害对象全部为派出所处警的民警和辅警,6起案件中共有13名民警和辅警在执法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其中4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如刘某某团伙妨害公务案件直接造成3名民警和辅警手指、耳朵等多处部位受伤,给执法民警、辅警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

三、发案时间和地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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