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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风险与监管研究①

2018-09-10梁剑魏旭辉

中国商论 2018年9期
关键词:众筹风险监管

梁剑 魏旭辉

摘 要:我国第一批众筹平台上线于2011年左右,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在2017年明显减少,由此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显露。本文包括三部分:众筹融资的现状、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监管政策建议。监管政策建议包括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内控制度、引入第三方资金管理和评级系统、完善后期管理机制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

关键词:众筹 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3(c)-037-02

1 我国众筹融资的概况

众筹(Crowd-funding),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人筹集资金,实现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目标的行为。在我国,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第一批众筹网站出现在2011年左右,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2017年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由此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显露。

据不完全统计(人创资讯.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月报[EB/OL]. http://www.zhongchoujia.com/data/hybg),截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上线过826(根据《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2017(上)》和《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月报》数据计算得到)家的众筹平台,其中仍正常运营的仅有294家,占36%,出问题或已转型的有532家,占64%。从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看,2016年快速增长,从295家增至543家,增长率为84.1%;2017年明显减少,从504家减少到294家,减少了41.7%;从下线或链接失效的平台数量看,每个月都有平台下线或失联,少则10家(2016年4月)、多则78家(2017年1月);从转型的平台来看,数量比下线或链接失效的平台少,最多的时候1个月有6家。

2 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众筹融资通常可分为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和公益众筹。债权众筹在实践中更类似于P2P网络借贷,本文暂不讨论。

2.1 回报众筹的主要风险

2.1.1 政策风险

回报众筹的正式监管条例尚未出台,如行为界定、行业标准、产品规范、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众筹行为的参与者全靠自觉自律:支持者靠自己的能力和经验进行判断,发起人靠自身的水平和要求进行生产和运作,众筹平台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标准进行审核、发布和项目管理。今后,政府将有可能发布法规对回报众筹进行监管,会对一些平台及其行为进行整顿和治理。

2.1.2 道德风险

第一,项目发起人的道德风险。

回报众筹先由发起人在平台上创建项目主页,借助视频、图片以及文字描述等对项目做尽可能详尽的说明,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并投入资金。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发起人可能在描述时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夸大其辞等,更有甚者有可能是子虚乌有、抄袭篡改、剽窃盗取他人成果等。

第二,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

回报众筹平台上线仅需进行工商登记和ICP备案,部分平台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网站浏览量等,对项目审核不严,未做尽职调查、项目评定和后期跟踪,导致项目良莠不齐;平台可能联合項目发起者进行虚假宣传,借他人名义进行资金自筹、变相融资集资等。

2.1.3 产品风险

网络上众多普通投资者,很难通过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对产品进行准确判断,有的融资者会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亮点、自己出钱请人刷单好评、误导投资人选择等,尤其是一些以科技创新为特点的电子产品,项目方的描述和支持方的理解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缺乏评定标准或无明确的售后服务条款,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2.2 股权众筹的主要风险

2.2.1 项目方的道德风险

传统股权融资要经过双方反复商讨、审慎调研、严密审核等流程后才签订合同,还要进行线下后期跟踪等。股权众筹主要网上进行,在身份确认、信息披露、财务数据、项目运行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有的项目方可能前期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融资成功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盈利后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利润分配等,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2.2 项目的估值和运行风险

从估值来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项目,通常处于发展初期,有的甚至只有一个创意或想法,未来的发展和变化难以确定,要想采用一定的估值方法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对于专业的机构来说都难以实现,更不要说普通投资者。

从运行来看,股权众筹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项目发起人需应对政策监管、市场竞争、行业周期、消费者选择、自身战略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压力和挑战,后期还有可能进行若干轮的后续融资、股权稀释等。

2.2.3 投资人的股权持有和退出风险

股权持有,主要有协议代持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

股权代持,指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签订协议,委托对方代为持有自己在项目中的股份,并行使相关权利。代持人作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在股份转让、股权质押、股利分配、表决权行使等方面有相应的权利,不排除其为了自身利益或无意侵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如代持人出现债务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去世的特殊情况,其为实际出资人代持的股权就会受到牵连。

有限合伙,指众筹成功后,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经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将该项目款项转入有限合伙企业,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转入融资项目公司。股权众筹是网上结识的来自不同领域的投资者,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经营活动增加,合伙人之间可能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影响众筹项目的开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行。

股权退出。传统股权融资的退出方式有并购、回购、上市发行、个人转让、集体转让、破产清算等,股权众筹融资项目通常处于发展初期,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才能盈利,若投资者中途后悔、重大决策有分歧、其他原因产生纠纷等,想退出就会面临定价难、流动性差等问题。

2.3 公益众筹的主要风险

2.3.1 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

《慈善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EB/OL].http://www.gov.cn/zhengce/2016-03/19/content_5055467. htm,2016-03-16.)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现有的公益众筹平台,是否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是否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合作等、管理是否规范、信息是否透明等都是得不到保证的。

2.3.2 众筹平台的运营风险

佣金收入的合法性。公益众筹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收取佣金和广告费。按募捐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的收入模式一直遭到部分公众的质疑,捐赠人以公益目的进行资金支持,但平台却从中获取收益,甚至有的平台为了获得更多收入来源而降低对项目的审核要求。

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情况。虽然公益众筹的支持者不以回报为目的,但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向支持者公布资金去向和使用情况,包括众筹未成功之前沉淀在平台或第三方账户上的大量资金,也包括众筹成功后求助人的资金获得和使用明细。目前,仅有小部分公益众筹平台对资金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使用说明。

2.3.3 求助人的道德风险

求助人要提供医院信息、疾病证明、个人和家庭情况、社交关系为其证明,但所有环节均在网上传播,在传播过程中还有被篡改夸大而偏离事实的可能,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比如2016年的“罗一笑”事件,罗一笑患病事真,但其医疗费有社保报销大部分,家庭有能力支付其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这些信息被刻意隐瞒,这是对社会公益和捐助者爱心的严重损害。

3 众筹融资的监管措施建议

3.1 政府完善现有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众筹法律法规

国家对众筹融资在创新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持肯定态度,同时也开始着手进行监管,现有法规政策主要针对股权众筹,如央行等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会等发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众筹模式,也应尽快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比如明确监管主体、制定行业规范、提出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要求、明令禁止行为及惩处等,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体制。

3.2 建立众筹行业自律组织和机制

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和运营风险比较突出,利益驱动下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人、行业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建立众筹行业协会,从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出发,进行行业自律法规制定、信息公示、从业人员管理、数据统计、打击非法行为、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工作,这将有利于发挥整个行业积极作用以及中长期的发展。

3.3 引入第三方资金管理、项目评级和社会监督机制

可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管理、信用评级和社会监督等。目前,众筹平台的资金并未强制要求第三方存管,所以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和风险较为突出。可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信息和技术优势等,代替单个资金支持者进行项目的调研和跟踪,比如基本信息、运营能力、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风控合规等,这样既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又有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3.4 完善后期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回报众筹,得到产品是否与事先约定相符,售后服务是否得到有效保障;股权众筹,由股权带来的收益、权利是否得到落实,股权转让或退出是否便利;公益众筹,捐助资金是否真正用于公益用途,需要帮助的人是否得到有效救助。除关注融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以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后期管理机制,才能让众筹资金得到有效使用、支持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此外,可向项目发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加上提取成功众筹项目的一部分收益,在行业或平台内部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当个别众筹项目发生风险时,用风险补偿基金先行垫付或赔偿,既有利于提高平台信誉度,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3.5 资金支持者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除了政府外部监管、行业企业自律和内控、专业的第三方评级监督、合理的产品设计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外,资金支持者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选择判断能力、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想获得收益,都必须以承担一定风险为代价,做好合理的自我评估、准确判断市场变化、认真分析产品和项目信息,才能作出适合自身情况合理的投资决策,当风险发生时,才能够及时地的调整和应对。

参考文献

[1] 袁毅,陈亮.中国众筹行业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

[2] 林慧.众筹行为的入罪分析与防范[J].中国律师,2017(1).

[3] 梁劍,吴肇庆.互联网金融教程[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

①基金项目:本文得到西华大学科技金融与创业金融研究中心《众筹融资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R201607)的课题支持。

作者简介:梁剑(1983-),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副教授、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衍生品投资方面的研究;魏旭辉(1983-),女,河北张家口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工程、国际金融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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