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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解释

2018-09-09颜宇丹

经济视野 2018年11期

文/颜宇丹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对广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再次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话题推向高潮。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今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仅强调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人们广泛关注的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之争并未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补充规定》的同日,还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通知还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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