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财产权实现的法律创新
2018-09-06陈明
中州学刊 2018年5期
陈明
摘 要: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多元、边界不清,收益权不完整、外延狭小,流转权受限、价值缩水,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规范内容疏漏、运行失调及监督机制失灵。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农村宅基地财产权,应在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探索以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法治创新,树立分红让利的法律观念,以涨价共享思路对农村宅基地赋权扩能,使农民可以依法选择出租、抵押、担保、转让等宅基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严格实施法律制度以定分止争,保障农民在改革开放中有更多获得感,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利益平衡;法律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050-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习近平同志在小岗村调研时也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①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用地214平方米,远远超过150平方米的国际上限。②推进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土地规模经营和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在这种情势下,宅基地流转成为新常态,农村宅基地财产权保护及其实现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赋予的一项财产权利,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和建设住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主体的特殊性,原则上必须具有农村村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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