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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开展问题研究

2018-09-01赵乾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黄浦区对策

摘 要:黄浦区某派出所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有着一定助力,然而我国黄浦区某派出所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以黄浦区某派出所调解工作为主要案例,找出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制定解决措施,以此更好地促进派出所调解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派出所调解;黄浦区;对策

如今,人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人与人之间的纷争越发频繁,派出所调解已经成为解决人们纠纷的主要手段,不但能够缓解我国的司法压力,还能够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加强对派出所调解的重视,完善相关举措十分重要。然而对目前派出所调解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虽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依旧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调解的职能分配不明确,调解工作开展过于随性化,不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我国目前关于派出所调解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相关调节人员的素质建设有所欠缺,各个部门的资源为能够整合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派出所调解情况发展并不乐观,探究派出所调节举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黄浦区某派出所调解现状

黄浦区某派出所共有居委19个,常住居民28830户,现有实有人口71473人,派出所机构设置为指挥室、综合室、执法办案队、巡逻队、治安组及三个责任区,在岗民警146名,民警队伍中党员76名,团员15名,另有文职、社保49名。该派出所辖区地段属于上海市市中心的繁华地段,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该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加强对派出所调解的重视,保证区域治安已经十分重要。为了更好地对当地派出所调解纠纷的工作量进行调查分析,看了最近几年调解纠纷案件的统计记录,截止到2017年,黄浦区某派出所共接到群众报警电话14689起,其中关于矛盾纠纷调解内容为7476起,占总报警电话的50%。在最近几年,从调查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公安部门所接受的纠纷调解案件数量正在逐渐增多,工作任务加大,群众对公安人员的调解认识度逐渐增高,愿意通过公安部门调解解决私人恩怨与矛盾。

二、黄浦区某派出所调解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派出所调解机构组织设置混乱,职能不明确

由于派出所调解工作缺少法律的支持,领导对其的重视度并不是很高,进而导致派出所调解机构设置并不是很完善,比较混乱,各个部门之间的岗位职能未能够进行明确的区分,导致员工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无法正确看待自身的职能与义务,不能更好地解决民众纠纷问题。同时,派出所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保持中立地位,利用自己的职能过分的干预调解工作,导致调解结果并不能够达到当事人的需求。

(二)缺少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黄浦区某派出所的调解人员进行调查,某调解人员表示目前派出所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对调解人员的工作开展进行监督管理。仅仅是上级领导对调解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考核并不全面。在调解监督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根据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调查,我们发现之所以派出所调解工作出现不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定的派出所调解工作上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如果设置监督以及制约机制,那么基层的公安干警就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同时会主动处理调解案件,特别是邻近年终考核的时候,会主动调解一些不能通过调解结案等疑难案件,以此达到考核合格的目的。基本上,如此短暂仓促的结束一段矛盾纠纷案件是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感,同时这种操作方式不能从源头上对矛盾纠纷进行制约和调解,并且会导致矛盾纠纷恶化。

(三)派出所调解缺少行为规范

派出所调解工作在私人矛盾解决过程中,主要双方能够和解,对是否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并没有严格规范,只要一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条件,派出所便完成了工作任务。在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派出所调解人员并没有严格行为规范,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调解工作进行比较随性化,完全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开展调解工作。在对黄浦区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其中大部分工作人员表示派出所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度的缺失,导致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无从下手,只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面对群众纠纷,如何进行劝导、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等并没有规定,甚至有时在调解过程中,还会增加公安人员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群众会产生公安人员不公正的错觉,进而增加了公安部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公安部门的整体形象。

三、黄浦区某派出所调解工作对策建议

(一)明确派出所调解职能

基于对黄浦区某派出所的调查,发现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派出所人员的职能不明确,相关权利缺失,不能够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做出判决,针对于这一点,要必须充分了解到各自所处调解机构的职责所在,以防发生各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情况。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做事,坚守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坚决杜绝多头受理案件以及跨地区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要以避免浪费公共资源为主要守则,同时不可出现相互推卸责任以及互相推脱的情况。意思很简单明了,就是说不但要做到对案件一对一进行调解,还要防止出现案件没有任何部门处理的现象。此外,还要避免出现因没有进行及时调解而导致案件再次恶化的现象。同时对派出所调解人员而言,还需要给予一定的裁量权,能顾根据居民双方之间的矛盾,直接做出解决措施,得到居民的信服。

(二)强化调解工作监督

强化派出所调解工作监督管理,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第一,有成效的组织调解考核组,进而不定期的审查调解人员的调解工程及调解结果,并进行有效的评估,有利于及时发现各种不规范的调解情况,并对它进行有效的整改;与此同时,对于内部的监督力度进行有效的加强,对于调解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从分的完善,对于调解人员的不规范调解行为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并及时严格处理调解不公的调解人员。第二,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想要对派出所调解的内部监督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而可以形成不可忽视的凝聚力,这不仅要求要严格的追究有调解过错的调解员的责任,还要对此制定出有关的调解监督机制,以确保对调解过程中的全面监督,最终可以保证派出所调解人员在处理各个调解环节上的公正性、有效性、全面性。第三,在针对派出所的调解监督机制的问题上,要积极促进其与和谐警的民关系建设的有机结合,还要积极争取广大的社会各个群体的人士对派出所调解过程的监督。

(三)依法规范调解行为

派出所调解需要严格以法定为职责,依法行事,使派出所调解人员和人民警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履行相应的法定责任,这样才能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形成良好形象。首先,派出所调解人员需要深刻熟悉与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调解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时刻牢记着人民警察的职责,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相关调解问题,调解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在面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群众性治安事件时,派出所应当迅速调集警力,聚焦重点,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策略,做到又快又好地解决问题。其次,派出所应当扩大对外公布警务的范围,对外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以便让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派出所警务活动的了解程度加深。因为一些地方性的人民群众对派出所的警务活动缺乏一定的认识,所以我们需要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的宣传力度加大,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了解派出所人员的职责与职能。

四、总结

综上所述,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派出所调解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派出所职能不明确,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缺失,行为不够规划,针对这些问题,指出要明确派出所职能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派出所调解行为,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派出所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骆东平,张笛.派出所调解实证研究——以鄂西某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10):194-195.

[2]马珂艳.浅析新形势下高校财务人员轮岗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8):191.

[3]田小易.社会治理视角下治安调解研究[D].导师:王丽萍.山东大学,2015.

[4]钟国庆.浅析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现状及对策[J].森林公安,2015(04):23-24.

[5]孙琪翔.论公安派出所调解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13):166-167+187.

作者简介:

赵乾庆(1987~ ),男,汉族,上海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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