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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

2018-09-01李迪韵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摘 要:民法与商法作为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两者既紧密联系又存在区别,在价值取向上民法遵循公平优先的立法原则,而商法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是经济效益,正确认识民商法在价值取向的异同对于我国民商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深刻阐述了民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异同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商法价值取向对于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希望能对我国市场经济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点;民商立法

一、民法价值取向概述

民法在立法上遵循公平原则,追求公平是其最高價值取向,公平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抽象性,对于公平的追求往往要通过其他民法原则来实现,例如民法通过人格平等、私权保护及意思自治等原则将公平这一价值取向具体化,人格平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资格的平等性,在经济活动中民法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一视同仁。拿破仑法典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立法者旨在通过对私有权的保护来实现对公平原则的追求。意思自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意思自治强调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及保护,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主宰者,人人都可通过合理的手段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不具备干预他人进行逐利行为的权利,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

民法将公平优先作为自身最高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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