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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路径分析

2018-09-01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公约依法文物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27)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几千年的璀璨文明史中为后世遗留下了大量珍贵的文化财富,然而近代以来,我国文物却大量流失海外。海外流失文物追索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让海外流失文物尽快回归故里成为我们新一代华夏儿女的使命。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素以地大物博著称,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但是由于战争掠夺、西方探险家骗取、非法盗掘和走私等原因,大量珍贵的文物流失海外,文物流失现状令人触目惊心。自国际博物馆协会发表关于要求归还文化财产的声明后,全球各主要的文物流失国,对文物归还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国际上关于流失文物追索和返还的讨论也日益激烈。但由于文物流失海外的原因和方式具有复杂性,相关条约缺乏约束力等原因,导致在流失文物的追索道路上困难重重。近年来,流失文物追索越来越受到重视。2018年1月通过的《国家文物局2018年工作要点》中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要“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化建设,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取得新成果”。

二、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实践统计分析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日益重视。目前,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路径主要包括依法追索、商业回购、外交谈判、捐赠等四种方法。依法追索是指依据法律途径索回流失文物,主要包括司法途径和国际执法合作途径。其中司法途径主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

经统计①,从1949年到2018年,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成功回归案例仅有约55例,与海外流失文物数量相比相差甚远。其中,流失文物回归各种途径所占比例统计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通过依法追索成功回归的文物约占34.55%,通过外交谈判成功回归的文物约占7.27%,通过商业回购成功回归的文物约占32.73%,通过捐赠成功回归的文物约占25.45%。图2给出了我国1949年-2018年海外流失文物回归数量统计。从图中可以看出,在建国初期,我国的文物主要是由重金购回。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总体而言,文物回归数量逐年增多。近年来,依法追索这一途径受到重视,且成效显著。2000年前,我国流失文物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成功的案例几乎为0;2000年后,依法追索就成为了流失文物追索的主要途径。2011年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成功的文物案例占总回归案例的41.77%。在现代国际环境中,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必须依法进行,依法追索也将成为科学有效的方法。

三、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路径选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业回购不应该被支持,此种方式需耗费大量财力,而且往往容易造成价格飙升,这必然会增加今后回购的经济成本,并且会刺激文物犯罪的滋长。另外,如果我国当事方尤其是国有机构参与到非法流失文物的拍卖中,会让外界误以为我国对相关文物现状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这样的话,就为我国日后利用法律途径追索流失文物产生不利影响。更何况,市场回购方式追回的主要是私人藏品,而我国流失的真正的国宝根本不可能进入拍卖市场。所以笔者以为,商业回购途径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不应支持,尤其不能让国有机构参与海外流失文物的拍卖。外交谈判与协商途径的优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成本低,谈判主体灵活,国与国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国家与机构和个人之间均可进行,而且不会伤害当事国之间的情谊。但是其也有明显的不足,此种途径程序繁琐,一般情况下历史较长,并且该方式仅限于国家主体之间,将民间主体排除在外。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数量极为巨大,如果仅仅依靠外交途径来实现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国,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该途径不可能成为流失文物追索的主要途径,但这并不是说它没有存在的价值,相反,该追索途径是重要的辅助途径。目前,部分国家尝试通过外交谈判和协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解决文物返还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三大公约的遗憾。

通过对上述几种追索途径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追索途径有不同的效果,由于我国流失文物数量太大,种类太多,情况很复杂,所以笔者认为追索途径应当灵活选择,不同情形不同对待,这是基本前提,但是在这前提之下应当对四种途径有所重有所轻,我们必须认识到,商业回购作为追索途径之一是应该予以控制的,其成本太高而且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此途径决不能成为我国海外文物追索的主要途径。通多对四种追索途径的利弊分析,可以看出,依法追索是我国海外文物追索的主要途径。

四、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制度

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和国内法律制度。

目前有关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国际公约和一系列双边协定。国际公约包括:前苏联、美国和英国等50个国家于1954年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于1970年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国际组织在1995年于罗马签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2000年11月15日经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加入上述公约时间及公约生效时间如表1所示。其中在加入《1995年公约》时,我国做出了三点声明。除了国际公约,我国还和有关国家签订了二十余个有关文物保护的双边协定及谅解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的签订,为我国文物追索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促进了我国和相关国家的国际执法合作,极大的提高了文物追索的有效性。

表1 国际公约及其相关信息

国内法律制度方面,就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流失文物归还的法律规范,但是已基本建立了与流失文物相关的法律体系。关于文物保护的具体相关制度有: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61年国务院就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截止目前已修改五次)、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规章等。我国还建立了出口许可证制度、对文化财产商店规定了进行登记并制定财产清单、并为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提供足够资金等内容。虽然相关制度已经不少,但是再追索流失文物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五、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路径思考

依法追索是指依据法律途径索回流失文物,主要包括司法途径和国际执法合作途径。其中司法途径主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一般文物追索都是我国文物原所有人通过在文物所在国的法院提起文物返还的民事诉讼,追回流失文物,即国际民事诉讼。而由于执行困难、判决裁定难被别国承认和执行等原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不被采用。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也存在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诉讼周期长等缺点,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具体可通过强化并完善文物登记制度,为流失文物追索过程中所有权问题上提供证据支持;指定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法律,为流失文物追索提供法律依据并阻止现有文物的流失;通过收集、整理并分析国内外已有成功或失败的法律追索流失文物的案例,形成可供我国流失文物追索过程能够借鉴的体系化的做法。近年来,国际执法合作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毋庸置疑的是还需促进我国与别国就文物保护和追索方面更多的双边协定的达成,并在国内形成多部门之间有效且相对稳定的追索机制。总而言之,流失文物追索问题将备受关注,依法追索流失文物将是我国流失文物追索过程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在文物追索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并建立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形成体系化的流失文物追索方案,最大限度的实现流失文物回归。

【注释】

①霍政欣,刘浩,余萌.流失文物争夺战—当代跨国文物追索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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