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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实现“不敢腐”,路有多远?

2018-08-31任建明熊志航

廉政瞭望 2018年8期
关键词:监督

任建明 熊志航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并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其中,完全实现不敢腐是关键的第一步。

过去五年多,在反腐败工作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是“初步实现”了“不敢腐的目标”。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还有“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的评价,即“腐败增量得到明显遏制”。 对照理想的状态,实现不敢腐,我们还存在或多或少的差距。

惩治腐败的纪法和行动应该更严

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反腐败刑法理念作出重大调整,随后“两高”据此通过了司法解释,对反腐败刑法条款进行了修改。党纪条例也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但是,我国反腐败法律和纪律还存在一些改进空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腐败定义仍然主要局限于公共权力,而不是扩展到委托权力。局限于公权力,就可能使得大量的非公权力的腐败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在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上重自由刑而轻财产刑。这导致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惩罚难以达到“得不偿失”的程度。越是数额巨大的腐败,这种偏差往往越严重。

在对贿赂犯罪的惩戒上,重受贿而轻行贿。这是一个老问题。实际执法中这种偏差有可能进一步放大。正因为如此,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正确的原则当然是“受贿行贿同罪”。在该原则下,在具体个案上,再根据受贿和行贿的具体性质及情节来决定实际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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