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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正到法治公正

2018-08-28高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公正依法治国

高燕

摘 要 人类对公正的探索往往包含普遍的理想公正(应然公正)和事实公正(实然公正)两个维度。对普遍的理想公正的追求是人们事实上的公正诉求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公正的实现才能使理想公正具有现实意义。然而事实公正除了要有理想公正的价值参考坐标之外,其真正实现往往又依托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保障在法治社会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正在法治中的落实和实现。

关键词 公正 法治公正 依法治国

基金项目: 2015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青年课题“关于公正实现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研究——以广州市为例”,项目批准号“15Q26”;广州大学学术团队项目“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与价值引导学术团队”,项目编号201603XSTD。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追求公正,是人类基本的价值诉求和自古有之的理想。那么,什么是公正?对此,思想家们往往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去讨论公正,在思想理论层面界定公正是什么以及公正如何实现;现实具体的人则会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去谈论公正,比如在个人日常生活事件中泛泛而言自己在某事上遇到的公正或不公正,要求公正得到具体落实。可以看出,对公正的理解往往有着普遍的理想公正(应然公正)和事实公正(实然公正)两个维度的诉求。诚然,对公正这两个维度的理解可能都会因具体社会历史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迁,表现出社会历史性特征;但必须承认的是,应然公正往往反映的是人类最一般和最普遍的价值理想,实然公正的实现则会具有历史性和场域性的局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对普遍的理想公正的追求是人们事实上的公正诉求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公正的实现也才能使理想公正具有现实意义。然而事实公正除了要有理想公正的价值参考坐标之外,其真正实现往往又依托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保障在法治社会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正在法治中的落实和实现。

第一,对公正的讨论由来有之,古往今来的学者们对如何界定公正可谓众说纷纭,相应的文献资料及学术成果更是不少,如《汉语大词典》把“公正”解释为“公平正直”,《辞海》进一步把“公正”表述为“公平正直、没有偏向或用统一标准评价相同的人与事,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美国百科全书》则把公正定义为“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公正之事的实践,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其基礎的,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①可以说,对“公正”的各种各样的解释都能从对此问题的探讨文献中找到,这也为我们想要给“公正”下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带来了困难。

虽然给“公正”下一个具体的定义很难,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理解公正的内涵,恰恰相反,对前人关于“公正”概念和问题的诸多思考的共性分析和差别性分类,使我们能更好的和更准确的把握“公正”的内涵和特质。

公正首先是就人之为人的尊严、价值和自然权利而言的,所有人生而平等,都有属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类所固有的,不能被任何外在的东西所剥夺。剥夺了这些人之为人的东西,就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否定,对人本身的否定,是不公正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即正义,就“正义只是在人类自然需求的基础上要求人类拥有根据自然权利应得的条件平等”②而言。在此意义上,公正作为正义必然要维护和要求实现人的基本自然权利、尊严、价值和意义等。其次,公正还包含着对公平的诉求。可以说,公正内在的包含着对公平的诉求,任何公正的获得和实现都与公平有着内在的关联。权利与义务成正比,付出与获得成正比,是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是,公正中所意指的公平是有限制的。因为就单论公平而言,公平强调平等或对等关系,尤其是财富和利益的分配平等,但平等却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正,比如平均主义要求分配平等,但对能力强、付出多、贡献大的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乃至是不公正的。因此,就公平更多地指向利益分配中所采取标准和尺度的某种一般性模式而言,它在价值取向上是中立的。因此,虽然公正指涉着公平,却不等于公平。公正中的公平诉求必须以正义之维为价值导向,“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③

可见,公正不仅指向正义,也指向公平,是在正义导向下的公平与正义的合意。在对公正内涵做上述剖析过后,可以进一步来阐释公正的特质。一是公正具有普遍性。公正本身是人类作为一个类属所指向的价值,对全体人具有普遍的价值意义。最普遍意义上的公正理念必然是把人的价值和尊严、自由和解放乃至全面发展视为其最高原则和终极目的。基于此,虽然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对公正的解释和实现程度可能会呈现差异性,但一个社会要能得到正常持续的发展,必然不能否定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的根本内涵和导向作用。二是公正具有社会历史性。综观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正的理解和实现程度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尤其是受一定发展状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制约的。在此意义上,人类对公正的诉求往往具体化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理想公正会现实化为不同历史时期的事实公正。公正也由此呈现出社会历史性的特征。三是公正(的实现)具有发展性。这是就理想公正或公正理念(应然公正)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程度,即事实公正(实然)而言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从现实社会的不公正中筹划和追求一种理想的公正,在理想公正的引领下,推动社会由不公正到比较公正再到趋于公正的过程。可以说,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是理想公正与事实公正或应然公正与实然公正之间不断弥合差距的过程。

第二,如果说,理想公正(应然之公正)指向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代表着人类共同的理性诉求的话,那么就现实层面而言,公正则更多地体现在制度上,借着制度及其实施,来使社会生活中的公正成为事实(实然之公正),我们甚至可以说,事实公正在多大的程度上得以实现,也就意味着理想公正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兑现。一种制度越公正,它就越能体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即公正,笔者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④。

在现实社会中,公正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奠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着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公正作为一种制度,必然会随生产力发展状况、随时代、随阶级而变化,任何事实公正都不可能是超阶级或超時代的。而一个时代的各种制度中,最有可能实现公正的当属与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制度(简称法制),这是因为法制是对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之一。但是仅有法制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正一定能够得以实现。因为法制是把法律视为政府管理国家、社会的工具,其侧重点在对法律的使用上,但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制又往往是当时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比如,在传统等级社会当中,权力的掌握者往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被统治者及下层人士,虽然人数占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越加几乎没有属人的尊严和价值,对等级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只能完全处于被动服从状态,可以说,在传统等级社会,以法制来巩固统治和稳定秩序而彰显的公正只是统治阶级的公正,只是特权阶层获取与其阶层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关的权益的代名词。因此,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单有法制并不足够,即使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也仅仅是为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并不足以避免使法制沦为统治的工具。

与传统等级社会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到现代社会时期,人类社会经济资源愈益丰富,人的主体意识增强,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意识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在此基础上,每一个个人都要求实现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具有的同样的尊严和同样的基本权力,追求公正、要求实现公正成为现代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些客观的和主观的条件和需求的直接结果是现代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到来。如果说法制重在法律制度及其建设,其落脚点是立法的话,那么法治就不仅意味着立法,还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它指向法律本身的本质、实施及实施方式与程度、目的等,同时还包括人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法治的真正实现当然必须是以法制为基础,但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这意味着,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突破了对法律的工具主义理解,它与社会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公正是法治的标准、价值,法制则是公正之制度载体。就此而言,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精髓,但法治社会追求的公正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法律依据并受法律程序保障的公正,而非抽象的公正,不是脱离法律规定、破坏法律秩序、损害他人权利去追求所谓绝对公正。

因此,法治社会的公正是一种相对的程序的和规则的公正,它注重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要实现这种公正,必然要通过包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一系列在内的现代法治建设。

第三,公正是法治指向的内在目标和衡量法治的价值尺码,追求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我国,公正,尤其是落实于社会生活中的公正是公民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前提和应有之义。就公正实现与法治建设之内在关联性及其重要意义,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意识到,例如,就笔者以“公正实现与法治建设之关系”为主题在广州市所进行的相关调查中,80%以上现居住或工作于广州市的受访者认为法治社会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9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中国近几十年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不断提升着公正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力度;就如何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增强社会公正之实现而言,大多数接受调查者提出了如听取民意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等建议,60%左右受访者甚至表明法律完善与否和执法是否规范严格是法治社会中与公正实现具有最直接的相关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长,其中对公正,尤其是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社会公正涉及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权利、收入、分配、教育等都有着人民对公正的要求。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处理得好坏,会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会影响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体现。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的理想公正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全民守法,把人民对公正的利益诉求引导到权利与法治的轨道上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标明:“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科学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为桥梁和方法,最终目的就是要在社会主义中国以公正督法治,以法治促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公正,满足人民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增长的公正需求。

注释:

①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4-45.

②[美]艾德勒.六大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06.

③吴忠民.社会公正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04.

④[美]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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