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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对城乡适龄人群生育意愿的影响及因素

2018-08-25徐嘉

西部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生育意愿全面二孩

徐嘉

【摘 要】 我国开始接近人口转变理论所描述的“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阶段。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政策调整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但事实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人群的作用和影响程度却是不一样的。本文以山东省城镇农村两个地区的育龄妇女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结合访谈方式收集数据,并采用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关键词】 全面二孩 城乡育龄妇女 生育意愿 logistic模型

1 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率经历断崖式下降,2000年以后人口出生率稳定在12%左右,死亡率稳定在6.5%左右,自然增长率则稳定在4.5%左右,我国开始接近人口转变理论所描述的“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阶段。为缓解劳动力短缺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生育政策,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定,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将育龄妇女分为农村与城镇两个群体,通过问卷调查结合访谈的方法,探究影响两个群体生育意愿的因素。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本文认为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因素可以分为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与社会因素三大类。本文基于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3个假设:

假设1:城镇农村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受到个人因素的显著影响;假设2:城镇农村育龄妇女再生育意愿受到家庭因素的显著影响;假设3:城镇农村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受到社会因素的显著影响。

3 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7年7-9月展开的山东省城乡育龄妇女生育二孩意愿的调查。调查问卷由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三方面共22个问题组成,数据分析随之以微观、中观和宏观为比较维度进行分析。调查范围包括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潍坊市寿光市、青岛市在内的三个城市,调查团队采取配额抽样和方便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研究目的對受访对象——育龄妇女,进行严格筛选,共发放300份问卷。问卷收回后,对于有明显逻辑错误、明显随机作答的问卷予以剔除,最终计入分析的有效问卷份数为265份,有效率为88.33%。调查的265个样本中,女性占比100%。其中,农村和城镇分别占比70.2%和29.8%。

4 数据分析

4.1 变量设置说明

我们将影响城乡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因素分为三个方面: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与社会因素。在个人因素方面我们选取户籍类型、年龄、学历、职业、工作时间为代表因素;家庭因素方面我们选取目前已育孩子个数、兄弟姐妹数量、家庭收入、以及父母是否能来帮忙照顾孩子为代表因素;社会因素方面选取周围家庭育有多孩的比例、社区服务满意度与政策满意度为代表因素。

4.2 城市与农村回归分析

我们探究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与社会因素对城市与农村的影响的不同。采取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城乡育龄夫妇生育意愿行为的影响因素。得到如下结果:

在个人因素方面,工作时间对于城镇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而个人因素对于农村育龄妇女生育二孩的意愿影响并不显著。

家庭因素方面,家庭已育孩子数量对城镇育龄妇女与农村育龄妇女的生育二孩意愿均有显著影响,家庭目前已育孩子个数越多,妇女越想继续生育。

社会因素方面,对城镇育龄妇女,周围家庭育有二孩的比例有显著影响。周围育有二孩的家庭数量越多,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越强。而对于农村育龄妇女而言,周围家庭育有二孩的比例有影响并不显著。这与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有很大关系。

4.3 整体回归分析

采用logistic模型探究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与社会因素对整体生育意愿的影响,并采用probit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模型回归结果如下。

个人因素中,户籍类型对城乡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具有农村户籍的妇女相对于城市妇女更愿意生育多孩。重男轻女的现象在农村虽有所改善,但相对于城镇来说,农村对于生育男孩的欲望更强。

家庭因素中,工作时间与家庭目前已育孩子个数有显著的影响。工作时间越长,妇女越想要生育二孩,家庭目前已育孩子的妇女较未育孩子的更想继续生育,而没有生育孩子的妇女却不确定是否想要生育二孩。

社会因素中,周围家庭育有二孩的比例有显著影响。周围育有二孩的家庭数量越多,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越强。妇女生育意愿不仅与原生家庭有关,后天环境的影响非常大,甚至可以改变原生家庭的影响。

5 结论与对策建议

5.1 结论

1、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与社会因素均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有影响。2、影响城乡育龄妇女的因素不相同。工作时间、家庭已育孩子个数与周围家庭育有二孩的比例对于城市育龄妇女生育二孩意愿有显著影响;家庭已育孩子个数与周围家庭育有二孩的比例与父母是否能帮忙照顾孩子对农村育龄妇女有显著影响。

5.2 对策建议

1、社会方面。借助社会化力量,支持社会服务组织进行专业干预。全社会要形成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新常态机制,努力形成预防、化解因二胎生育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合力,实施心理干预方面的专项社会关爱行动。2、政府方面。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严格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社会保障的力度和深度,切实将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公民。另外,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内容、获取方式的宣传,提高城镇居民对社会保障政策内容的认知。

【参考文献】

[1] 黄毅,佟晓光.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分析[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32(21):4853-4855.

[2] 金英爱.“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1):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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