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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原文是解读文本的前提

2018-08-24张怡春

语文教学与研究(综合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刺秦六国论孙先生

读书也好,解读文本也好,一定要忠实于原文。这是读书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解读文本的前提条件,也是老生常谈。

近读孙乐民先生《“始速祸焉”的“速”不是“招致”》(见《语文教学通讯·高中(A)》2016年第2期第55—56页)一文,发现孙先生对苏洵《六国论》的解读,就犯了窜改文本、张冠李戴的毛病,既误读了文本,没有正确理解“苏洵意愿”,也冤枉了荆轲和语文教材的注释者。孙先生说,“正如本文开头所说,《六国论》第四自然段是作者通过列举燕赵灭亡的事例,来说明‘不赂者以赂者丧的道理:‘且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可谓智力孤危,战败而亡,诚不得已。这就是说,苏洵认为燕国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盖失强援,不能独完,而绝不是什么‘荆轲刺秦——即使‘刺客不行,‘智力孤危的燕国也是难以摆脱灭亡厄运的。而教材的注释者却无视作者的观点,硬要把‘荆轲刺秦说成是‘招致秦国灭燕的‘祸根,这不明摆着在跟苏洵唱反调吗?”孙先生这段话既有正确的成分,更有严重的误读,他犯了窜改文本的毛病,将苏洵《六国论》第四段中的“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窜改成“荆轲刺秦,始速祸焉”,将正误成分搅拌在一起,似是而非,很能迷惑人。

孙先生这段话从开头至“这就是说,苏洵认为燕国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盖失强援,不能独完”,大体上是对的。苏洵《六国论》第四段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一段苏洵就是要论述第二个分论点“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是针对有人提出的“六国互丧,率赂秦耶”的疑问而谈的。在苏洵看来,齐国灭亡是由于它“与赢而不助五国也”,这样“五国既丧,齐亦不免矣”,这不正好就是分论点“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的意思吗?苏洵认为,燕、赵灭亡从根本上讲皆非用兵之故,“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正是“义不赂秦”又“有远略”,它们才较赂秦之国而后亡。这“远略”是什么呢?就是“用兵”而已。可见,在苏洵看来,燕、赵以“用兵”存国的总体策略是对的,因而他尤其指出“燕虽小国而后亡,斯用兵之效也”。那么,燕、赵怎么最后也灭亡了呢?苏洵认为,燕、赵之亡有两个原因,一是它们后来各自的具体做法失当,燕的责任在“丹以荆卿为计”,是燕太子丹采取的策略失误,“始速祸焉”,而赵则错在误信谗言杀了大将军李牧,错在自毁长城;二是它们“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可谓智力孤危”,这正也是“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的意思,而非“用兵”之祸,所以作者在假设里还要说“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显然,这里“刺客不行”是再一次批评燕太子丹的策略失当。

十分明显,苏洵在第四段分析燕亡时说的是“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而非“荆轲刺秦,始速祸焉”,可是孙先生却窜改原文,张冠李戴,硬将历史上荆轲刺秦的故事串入《六国论》中,不知不觉地将“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窜改成“荆轲刺秦,始速祸焉”,结果导致他那段话的后半部分(从“而绝不是什么‘荆轲刺秦”至结尾)就完全错了。“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批评的是燕太子丹,是说他的举措失当,导致国家灭亡,这里“始速祸焉”的主语显然是“丹”,而非“荆卿”。而窜改成“荆轲刺秦,始速禍焉”后,批评的就是荆轲了,是说荆轲的举动招致了燕国的灭亡,因为这时“始速祸焉”的主语显然已变成了“荆轲”。孙先生文中始终将苏洵的“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窜改成“荆轲刺秦,始速祸焉”而不自知,反而反复责问,说什么“……又怎么能说是荆轲刺秦‘招致秦国灭燕呢?”,“难道荆轲倘不刺秦,秦国还能留下燕国不成?”,“秦国灭燕是它国力日盛、意欲称霸天下的必然之举,这跟‘荆轲刺秦并不构成因果关联”,“倘若将‘速字解释为‘招致,就等于把秦国灭燕看成是‘荆轲刺秦招惹的灾祸,这实在是冤枉了荆轲”,“这又怎么能说秦灭燕是因为荆轲刺杀秦王而‘招致的灾祸呢?”,“而教材的注释者却无视作者的观点,硬要把‘荆轲刺秦说成是‘招致秦国灭燕的‘祸根,这不明摆着在跟苏洵唱反调吗?”硬将自己的臆断强加给苏洵、语文教材注释者和读者,读来让人直感遗憾——苏洵《六国论》原文明明是“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呀,“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跟“荆轲刺秦,始速祸焉”是同一个意思吗?不尊重原文,窜改文本,能正确解读文本吗?

张怡春,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平冈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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