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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主流是反对连坐的

2018-08-23李竞恒

南方周末 2018-08-23
关键词:尚书遗产儒家

李竞恒

在另一部先秦儒家经典《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引用过《尚书·康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很多人看古代背景的电视剧,总是会接触到“给我诛灭九族”,甚至是方孝孺被灭“十族”这些内容。在大众的想象中,汉武帝以后是“独尊儒术”,所以这些一定都是儒家的主张。那么,儒家是否主张对罪犯实行连坐?

《尚书》是儒的核心经典,其中的《甘誓》一篇,确实提到过“孥戮”的内容,即夏启在发动战争前,对军队进行了动员,宣布如果不听号令,“予则孥戮汝”,杀掉你们的妻儿老小。如果只看这段文字,会觉得非常残酷。比如北宋的王禹偁就认为,唐代元和、长庆时期士大夫为皇帝所制作诏书中,有胜过了《尚书》的部分,如元稹《牛元翼制》中就有“孥戮示众,朕不忍闻”。皇帝听说要杀犯人的妻儿老小,听到就很不忍心,这种仁义精神已经超过《尚书》了。宋代人对王禹偁的这个评价,是“众皆伏之”,这意味着宋代士大夫,普遍反对残忍的株连,认为《尚书》中“孥戮”的记载,属于黑暗遗产。

但问题是,《尚书》是儒家的核心经典,元稹为皇帝作的诏书精神固然值得赞赏,但这也会形成一种对比,让人觉得儒推崇的价值观是残忍的。

于是也有人出来调和,说先秦时期是仁慈的,反对株连妻儿老小,但是夏启“予则孥戮汝”属于特殊情况,不是常刑。例如南宋人蔡沈,在《书集传》解《甘誓》这篇时,就认为“古者罚弗及嗣,孥戮之刑,非三代之所宜也”,但是笔头一转,又说夏启这个是非常之刑,努力进行调和。清代的崔述也认为,先秦不孥戮连坐,是“国之常法”,这里的孥戮只是“一时权益之制”(崔述:《考古续说》卷一)。蔡沈、崔述试图在尊重“孥戮”经文的同时,又反对连坐,用心可谓良苦。

但是,这么残忍的经文,总是会刺激人格健全者的神经。明朝初期士人解缙上书朱元璋道:“夫罪人不孥,罚弗及嗣,连坐起于秦法,孥戮本于伪书”(《明史·解缙传》)。解缙反对连坐的理由,也出自儒经,“罪人不孥”出自《孟子·梁惠王下》,“罚弗及嗣”出自《尚书·大禹谟》。当然,你可以说《大禹谟》是伪古文不可信,但是《孟子》是可信的先秦儒书,其反对连坐的精神,与“予则孥戮汝”完全相反,再加上解缙确实比较敏感地注意到,株连和秦朝法律之间的隐秘联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代时期刑罚非常审慎,《尚书·吕刑》就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反复强调刑罚的审慎、克制。《墨子》是可靠的先秦文献,但是在《墨子·明鬼》引用《禹誓》中,只提到了“是以赏于祖,而戮于社”,有功有赏,有罪则罚,仅限于本人,并没有“予则孥戮汝”这句话。在另一部先秦儒家经典《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引用过《尚书·康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保存在《左传》中这段《尚书》内容属于完全可信的先秦文献,非常明确地反对家属连坐。这两条硬材料,基本可以确定,1.真《尚书》反对连坐,2.先秦本《尚书》中没有“予则孥戮汝”这句话。

陈梦家先生就认为,孥戮的内容混入《尚书》,是秦朝博士官为了符合秦朝合法性而增入的(陈梦家:《尚书通论》)。《史记·秦本纪》记载有“三族之罪”,“夷三族”这些秦的法律文化,《商君书》中也多有“刑及三族”等记载,《汉书·刑法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出土的云梦秦简《秦律》中,也有一人有罪,“一室尽当坐罪”的记载。秦朝政法主张连坐,秦博士便根据这一精神增入“孥戮”文字。汉初继承了秦朝法律遗产,“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政论·阙题》),出土汉初法律竹简《二年律令》中,也有“皆收其妻、子”的内容。当时主导法律文化精神的,其实是一以贯之的法家思想。

武树臣先生就指出:“先秦儒家是反对株连而主张相隐的,而先秦法家是反对相隐而主张株连的”(《儒家法律传统》)。法家的遗产,一直深刻影响到秦汉,其中一些内容甚至窜入儒书,所以大理官会很有底气地拿“予则孥戮汝”和《汉律》来打击毛玠。经书虽被篡改,但汉儒却仍然秉持有先秦儒的价值观,《后汉书·杨终传》记载杨终上书,主张“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并赞美汉文帝“除去收孥之律”。汉文帝时期曾短暂废除连坐法律,虽然连坐后来又被恢复,但这一实践却得到了汉儒很高评价。在南朝陈高祖发布的诏书中,也强调“罚不及嗣,自古通典”(《陈书·高祖本纪下》)。在后世的历史上,儒的主流一直在和“孥戮”的遗产进行搏斗。

(作者系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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