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物权法》第90条探析不可量物侵入补偿的合理路径
2018-08-22郭威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0期
郭威

摘要:《物权法》第90条没有对容忍义务的限度、补偿标准等进行说明,造成了法条运用的缺位。因此要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析《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标准,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不同类型的差异,从相邻关系的视角下对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从而完善《物权法》第90条,使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被虚化。
关键词:不可量物;相邻关系;补偿标准
不可量物的侵入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不可量物的散发性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关乎私人利益,是日常生活中私人间的环境利益侵害。翻阅我国立法规范,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规制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第90条但是法该规定却略显粗糙,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参考,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可量物侵入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有所助益。
一、《物权法》第90条的调整对象与适用条件
我国《物权法》的第90条以国家规定为标准对不可量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条款只是文字性的对其进行阐述,无法发挥第90条本来功能。因此在理论上,要分析该条款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来以探寻第90条应有的出路。
第一、调整对象。《物权法》第90条响应可持续发展观,同时规定了现代环境污染和传统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本质却并没有变化,依旧是平衡相互冲突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另外,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物权法》的第七章84条到92条,是调整通行、用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规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