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2018-08-21杨承慧杨维松
金融经济 2018年2期
杨承慧 杨维松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发布指导案例“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给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案例指出,此案核心裁判要旨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可并存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远洋渔业船遇险侧翻职工遇险被宣告死亡
原告安民重、兰自姣夫妇系河南省栾川县农民。他们夫妇的儿子安东卫出事时是深圳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湾公司)职工。
2011年11月,水湾公司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鑫隆公司为水湾公司名下6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
2012年7月8日,安东卫与鑫隆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鑫隆公司招聘安东卫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为安东卫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2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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