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后的财税改革
2018-08-21文/贾康
经济 2018年16期
文/贾 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2014年6月30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改革的指导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应当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在此基础上,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的理顺中央、地方间体制关系,2018年初,专门文件出台后,在中央、地方共同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针对设定的八大项18类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了如何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这是理顺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良好开端,今后应继续扩展,做到各级财政事权明细单和支出责任一览表全覆盖和精细化。中长期的努力方向是在分级分税财政体制框架中,使中央、省、市县三级的合理事权与财权、税基、预算和产权、举债权融洽协调,并以中央和省间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辅以地方间横向转移支付来配合,形成各级“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关于预算制度、绩效管理,反复强调、积极推进的预算透明度、规范化要继续对接到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已讨论多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把握的发展方向,但其难度也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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