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入库PPP项目在建设期被清退后的路径思考
2018-08-19李一珊刘志恒
投资与合作 2018年7期
李一珊 刘志恒
PPP模式在我国以其独特的合作模式和投资回报机制,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与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展开合作。然而,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市场风险识别及财政承受能力风险评估,地方政府极易陷入财政危机。2017年财办金〔2017〕92号文件《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92号文”)出台后,一大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PPP项目被清退出库,这些项目在失去PPP身份后如何实现和平解决,并对社会资本和政府都能做到相对合理,在国家尚未出台指导性法律文件之前,笔者从实践角度提出回购路径的思考。
一、92号文出台的目的及影响
(一)目的
92号文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范PPP项目运作,防止PPP项目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从而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风险过大。
92号文出台后,2018年2月24日,财政部下发财预〔2018〕34号《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4号文”),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文件中明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均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及时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着力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及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因此,92号文的出台是对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不规范运作中产生的债务风险的遏制,34号文则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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