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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案”为什么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2018-08-18

方圆 2018年15期
关键词:危害药品销售

7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发布通告称,已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决定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为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眼尖的朋友已经注意到,此次公安机关对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这个罪名到底什么意思呢?

生产、销售劣药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从法条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要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二是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2014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生产劣药的行为主要有:“(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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