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之我见
2018-08-15李桂藩
建筑科技与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建设
李桂藩
依法治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很多行政法律法规,不同部门的行政机关还相继出台了不少的某某法的实施条例、细则或管理办法。凡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和监督管理的行业性法规可统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国家设立行政许可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各行业的行政管理,保障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发展。然而,由于行业性法规来源较多,各部门规定的申办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个开发性建设项目需要完善行政许可需通过很多门槛, 可以说非常困难。本文以开发水力发电站和采、选矿业为例,浅述个人的不同看法,供为研讨:
1.程序先后矛盾 不知从何办起?
无论是开发水力电站或者采、选矿项目,都需办理大同小異的行政许可手续,其中开发水电站需要:设立企业、登记执照、机构代码、水能资源开发权审批、立项批复、选址批复、用地许可(内分临时和永久用地两种性质)、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水文地质勘探、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评估、生产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立项核准等,当完成上述十六项行政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电站工程的初步设计,交付专家论证评估通过后,才能申请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过验收、申请取水许可、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电力经营许可并签订《上网合同》后方可运行发电。
采、选矿业除上述的水能资源开发权、电力经营许可不需申请外,要申请采矿许可,其他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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