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新发展
2018-08-15郭新刚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8年2期
郭新刚
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的意见》,对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投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现新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
一、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超越审计法定职权,存在法律风险。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在投资建设活动中,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
因此弄清《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个审计主业,是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的首要任务。即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能够审计,而且法定职责必须为,也应该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投资审计监督对象和范围应依据审计法相关规定确定,而不是以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为判断,这也符合“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