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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公共项目审计的法律困境

2018-08-15刘向东奚梦李佳轩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刘向东 奚梦 李佳轩

一、PPP模式公共项目的运行概况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财政收入相对减少,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越来越大,对于一些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力下降,不得不寻求一种新的运行模式,即PPP模式。PPP全称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常情况下,PPP模式涵盖的是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经营—转让)等。

然而PPP模式的運行也存在一些监管问题,我国法律对于此处的规定不是很全面,存在漏洞。现有的基本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审计的范围仅仅包括两种,一是政府投资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二是主要以政府投资为重点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这也包括虽然政府投资资金比例在50%以下但是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以及虽然没有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等。站在广义的角度上讲,整体的PPP 项目的运作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外包(Outsource),二是特许经营(BOT,BOOT,DBT,BTO等),三是私有化。就通常情况来说,外包类PPP项目的出资方基本上是政府,私人部门在其中只是扮演着承包某一项项目职能或多项项目职能的角色,比如负责工程建设,提供部分公共服务等。审计机关具有对此类项目进行审计的责任和义务。私有化类PPP项目的出资方是私人部门,可以在政府的监管作用下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此来盈利。这类项目不需要受制于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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