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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的一体化管理

2018-08-15

中国勘察设计 2018年7期
关键词:热水太阳能景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任务,要求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同时要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在具体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中,如何既满足使用功能和节能要求,又满足外观形象特色要求,是需要建设者认真研究并解决的问题,其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以下简称“太阳能系统”)对建筑外观形象的影响问题尤其突出。

太阳能设备与建筑物外观不协调的现实矛盾

太阳能是最适合、最安全、最理想的替代能源,建筑中充分利用太阳能是降低我国建筑耗能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在一些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居民安装的太阳能系统管线、水箱及安装构件大量外露,太阳能集热板的外形尺寸及色彩与建筑风貌不符,安装不考虑坡屋顶,对建筑和城市的风貌破坏严重。(图1)

在很多现代建筑上,太阳能系统安装方式不统一、不规范,混乱不整齐,不但破坏了建筑和城市的风貌,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图2、图3)

针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部门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有的地方则实行“禁止安装太阳能系统”的“一刀切”规定。这两种管理方式都不符合《意见》要求,不能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图1

图2

图3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的一体化

要全面实施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动太阳能系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规模化应用的同时保持建筑的固有功能特征和文化内涵,就应该从建筑技术和建筑美学两方面入手,将新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融入到建筑设计中,实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所谓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是指太阳能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确保结构安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整齐美观。

实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一是要有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的技术和产品;二是要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的管理融入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技术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可主要从3个方面来实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

一是隐藏。除必须暴露在可视范围内的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电池板之外,其他设备隐蔽安装。(图4)

图4 云南世博INTEGER “阳光之家”示范项目。太阳能集热板采用统一制式,并且统一安装于平屋顶上,形成一定序列,且屋顶女儿墙对其形成了遮挡,对建筑的屋顶风貌破坏较少;太阳能加热系统的水箱置于室内,管线外露较少。

二是集成。将光热光伏器件与建筑材料部件集成化,如将光伏器件代替部分建筑材料,做成像外墙面砖、幕墙玻璃等来“装饰”建筑物的屋顶、外墙、门窗和遮阳设施。(图5、图6)

三是规整。强调太阳能系统的可识别性,形成新建筑整齐划一的太阳能发电、供热系统外观。(图7)

图5 民居建筑

图6 云南丽江“滇西明珠”花园酒店。太阳能集热器作为餐厅部分屋面板使用,集热器安装在网架斜屋面上,外观、色彩、比例、尺度满足建筑设计要求,与彩钢保温屋面共同构成酒店西餐厅屋面。

图7 丽江华首上领项目。将太阳能热水器集中布置,顺应坡屋顶坡度统一安装,形成一定规整的序列,使其成为建筑造型的一部分。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标准

在国标《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的基础上,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图集,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和《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图集》《云南省高层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等标准规程陆续出台,极大地推动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程。但这些标准更多着眼于解决太阳能设备与建筑水电系统和结构一体化问题,对于景观一体化问题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图8)

2017年,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设计院集团牵头编制了《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设计图则(试行)》。该图则编制中汇集了太阳能厂家和高校专家,充分分析典型案例,总结了多年来省内外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项目的经验和智慧,分别对滇中、滇东、滇东北、滇南、滇西南、滇西、滇西北地区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太阳能景观一体化设计提出了指导。(图9、图10)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全过程管理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不是突破某个单项技术就能实现达到的,而是需要一系列新技术的综合开发利用,不同政府部门在协调管理方面都取得合作实效,才能完成的一项复杂艰巨系统工程。对此,笔者提出10方面的管理建议:

第一,太阳能景观一体化应纳入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管理内容。各级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太阳能景观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二,所有需要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系统景观一体化的设计内容,采用太阳能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太阳能系统的安装应当确保建筑外立面美观和安装安全,符合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对景观的要求。

第三,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太阳能景观一体化,应当符合相关图则要求,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洁有序。

第四,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太阳能景观一体化安装工程的监理、验收工作。

第五,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景观一体化的有关要求,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对太阳能系统景观一体化责任和权利义务明确。

图8

图9

图10

第六,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太阳能景观一体化类型采取不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保措施,或者指导业主委托的维修单位保持太阳能景观一体化。

第七,既有居民小区已经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做好景观一体化改造的相关事宜,统一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景观一体化改造的方案。新加装的太阳能系统不得影响建筑整体景观,管道不宜在建筑物外墙铺设。若采用建筑物外墙铺设时,应设置相应的装饰措施,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的美观。

第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新建建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民用建筑应按规定进行太阳能与建筑景观一体化设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结合屋顶平面图等资料对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进行审查,在规划验收环节复核景观一体化要求落实情况。

第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筑专家和审图机构,将太阳能景观一体化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审查内容;对太阳能系统未与建筑景观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加强对太阳能景观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及时查处影响太阳能景观一体化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景观一体化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备案,建立太阳能景观一体化产品的推介发布制度,适时发布、更新太阳能景观一体化产品和生产企业目录。

只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各方主体都树立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景观一体化的意识,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太阳能景观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太阳能建筑一定会成为祖国城乡靓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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