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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佛教“分寺清宗”政策变迁与瑜伽教僧地位嬗变探究

2018-08-15李明阳

安徽史学 2018年3期

李明阳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洪武时期,明太祖朱元璋将全国佛寺按性质划分为禅、讲、教(亦称“瑜伽教”,其僧称瑜伽教僧、瑜伽僧、赴应僧,或简称教僧)三类,禅僧以明心见性为目的,集众修禅;讲僧以天台、华严、唯识及净土诸宗经典为依据,讲授经义;教僧则周行乡里,以执行瑜伽经忏法事为本职。三宗泾渭分明,各有所习,各居其寺,此为“分寺”;并对全国僧寺与僧团队伍进行归并整顿,务使其道风清净,僧团和合,各入本宗,利于管理,此为“清宗”,这就是明初佛教史上著名的“分寺清宗”政策。而此前,明太祖已出台一系列专属教僧的科仪及经咒。可以说,教寺的划分及其经忏法事规范化政策的推行,是洪武僧门“分寺清宗”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推动了明清两代经忏佛教在民间的普及与推广,深刻影响到近世以来佛教形态的形塑。明太祖对教僧颇为关心重视,但时过境迁,教僧的自身处境与社会认同却逐渐发生变化,其演变轨迹恰是明代佛教世俗化过程中的一大表征。

学术界有关明代教僧相关问题的探讨,已形成一些认识*日本学者龙池清指出教僧占到明代僧团的近半数(《明代の瑜伽教僧》,日本《东方学报》第11册1940年,第405—406页);陈玉女对瑜伽教僧制度形成与法定化过程,及其相关科仪的官方统整与民间落实情况有较详细探讨(《明代的佛教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282页)。相关研究还可参考张贤明:《明代瑜伽教仪式程序范式研究》,《贵阳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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