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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徐骏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8年9期
徐骏

【案情回眸】
原告南京尚居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装饰公司。历经12年的发展,原告依托自己的服务水准和互联网思维,在南京地区及周边已成就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的品牌。2017年初夏,原告发现被告南京飞日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抄袭了原告的网页相关内容,被告公司的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取得的荣誉等方面完全复制了原告的网页主要内容。被告还将原告的荣誉作为自己的荣誉广而告之,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当年6月诉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被告答辩认为,其网站是委托第三方设计的,自己对其他情况毫不知情,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网站通过源代码的撰写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體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网站版面设计过程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精心挑选的内容、素材经过编排整合形成的网站版面,表现形式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在侵犯网站著作权的同时,对原告网站网页内容的抄袭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9月18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飞日强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害原告尚居公司著作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网页内容;二、被告飞日强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尚居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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