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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孙女的权益应如何保护

2018-08-13陈先爱

老友 2018年6期

陈先爱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入赘女婿。去年年底,我所在的村小组转让了一块地皮,获得转让金50余万元,村委会决定将这些钱按人口分配给各家,但是我的两个重孙女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她们姐妹俩姓肖而不是姓潘,没有权利享受村集体福利。全组84人,除了我的两个重孙女外,其余82人每人分到6000余元。我不知道村主任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的两个重孙女大的8岁,小的4岁,小小年纪就受到这样的歧视,在她们幼小的心灵留下了很大的阴影。村主任还扬言,今后全村土地重新分配时,她们姐妹俩连同她们的父母都不能分田了,即使分了也会撤销。外姓人就不能在本村生存了吗?请问我该怎样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读者:肖××

肖××读者:

村委会的做法及村主任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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