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不适合使用专利法第五条提出食品安全性质疑的情形的研究
2018-08-11李莺张波马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7期
关键词:安全性
李莺 张波 马顺
食品专利申请的安全性审查上,一方面要防止明显具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利授权,维护专利信誉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专利审查授权并不等于授权实施,专利产品不等同于质量合格产品,专利审查无需对食品中涉及原料、添加剂等进行过筛式的审查,避免法五条的滥用。基于专利而生产的产品在推向市场时,应依照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商业生产、销售和使用,受相应的生产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说明专利授权这一概念不能与合法划上等号。授予的权利是禁止他人实施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对权利人的产品予以质量认证。因此,食品专利申请的安全性审查遵循适度怀疑原则和合理忽略原则。
(1)专利申请使用既不在许可性规定名单中、也不在禁用名单中的原料时,如果仅以原料不在许可性规定范围内而提出食品安全的质疑,一律不允许授予专利权,不利于该领域的技术创新,违背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例如,食品中添加了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不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时,在没有明确证据时,不宜提出法五条的审查意见,如以下案例:
一种治疗非酒精性脂肪肝的保健饮料,其特征在于该保健饮料为保健茶,是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绿茶10份,九里香花5份,青葙花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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