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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食品领域发明专利审查中需要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

2018-08-11马顺张波李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马顺 张波 李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影响巨大,不仅仅是影响着人身安全,还容易对国家地区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从早些年发生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以看出,食品安全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涉及到食品安全的专利审查尤其要格外重视,如果食品安全事件是专利产品,必然会对中国专利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同时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创新,而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市场,所依据的是现有的标准、规定等,技术发展不免会有滞后性,二者本意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同之处。因此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需要合理的把握审查尺度,即要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又应当避免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申请授权,从而最大化的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一、专利法第 5 条

专利法第 5 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新近出版的《 新专利法详解》中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和妨害公共利益做如下解释:“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虽对某些人有这样那样的益处,但是从总体来说有损于公共利益,对整个社会没有益处,例如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致人伤残或者造成其他危害的发明创造”。[1]

专利法第5条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可能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其出发点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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